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上海地区报名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8


最近上海地区正在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们都在关注问题是什么呢?那就是2021年CPA考试报名时间在什么时候,报名条件是什么?一起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看看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公告吧!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现将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 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s://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1年4月1-30日(每天8:00-20:00,4月3-5日清明节法定节假日除外)点击进入网报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需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非首次报名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更新。

无法上传照片的报名人员可在报名期间联系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级注协)指定机构(详见网报系统中有关各省报名信息)咨询办理。

符合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但不能进行报名的人员,可向报名所在省级注协查询办理。

(二)资格审核

1. 首次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原则上由网报系统根据身份证件信息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级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将由中注协于2021年8月6日统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持国(境)外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2021年7月26日—8月6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级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2. 持非居民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或者到报名所在省级注协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3. 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三)交费

1. 报名人员应于2021年 6月15—30日(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https://cpaexam.cicpa.org.cn)完成交费。交费期间,不得更改所报考科目、报考考点、相关报名信息,交费完成后,报名费不予退还。

2. 报名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可于2021年8月9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审核状态。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1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1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生可选择使用仅限于考试系统支持的输入法及其功能,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另外,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和新注音输入法仅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使用。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专业阶段考试:

2021年 8月27日(星期五)

08:30-11:30 会计(第一场)

13:00-15:00 税法(第一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一场)

2021年 8月28日(星期六)

08:30-11:00 审计

08:30-11:00 财务成本管理(第一场)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第二场)

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2021年 8月29日(星期日)

08:30-11:30 会计(第二场)

13:00-15:00 税法(第二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二场)

综合阶段考试:

2021年8月28日(星期六)

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二)考试地点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考区。

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三)关于在部分考区实施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四个科目两场考试

考虑到参加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四个科目考试考生人数较多,考点和机位非常紧张,为优化考点和机位资源,拟在部分考区实施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四个科目两场考试。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将根据报名及机位准备情况统筹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每位考生只允许参加同一科目的一场考试,请广大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载明的场次和时间参加考试。

六、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考生应当于2021年8月9—24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七、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预计2021年11月下旬可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并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具体领证事宜请以各省级考办通知为准。

八、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1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1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自愿购买。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执行。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在中注协官网“CPA考试”专栏查阅),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

(二)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场次、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可以携带不具备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和安排。

(四)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考生,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复核申请,中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复核工作。

(五)中注协将通过网报系统(https://cpaexam.cicpa.org.cn)及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需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报名人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cicpa.org.cn 。如需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报名人员请拨打中注协考试服务电话010-88250110和010-88250119(工作日8:00-11:30,13:00-17:00)或者咨询各省级注协。

(七)鉴于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疫情风险,请报名人员慎重选择报考地,减少不必要的流动。建议报名人员按工作地、居住地就近或就地报名参加考试。同时,请广大考生根据考试所在地区疫情防控要求,自觉遵守并配合落实相关规定。

各省级注协根据本简章,可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或相关办法。

相信上海地区的小伙伴看完以后对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都有了一个了解了吧。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及时咨询中注协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食品,5月份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1)本月向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食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 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个体经营者销售食品取得含税收入117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2)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一批,支付加工费4 000元(不含税),加工食品已验收入库,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申请认证。 (3)从某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面粉一批,取得粮油经营部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l20 000元,税额为20 400元,面粉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装卸费800元。发票已于当月申请并通过认证。 (4)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库存面粉霉烂,经盘点损失面粉10 965元。其中含运费465元、保险费500元。 (5)因管理不善,部分产成品被盗,经盘点损失食品20 000元。经查该厂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料工费的比例为4:3: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经盘点损失的面粉和食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计算经盘点损失的面粉和食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①经盘点损失的面粉,买价和运费应计算转出进项税额,保险费不得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盘点损失的面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 965—465—500)×13%+465/(1—7%)×7%=1 335(元)
⑦被盗的食品生产成本中的料工费能够准确划分,因此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的依据包括材料成本费用,但不能包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盘点损失的食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 000 ×40%×l3%=1 040(元)经盘点损失的面粉和食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1 335+1 040=2 375(元)
(2)计算该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委托加工食品收到的受托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申请认证,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面粉取得的粮油经营部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l20 000元,‘税额为20 400元,面粉的适用税率为l3%,税额与销售额不符,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装卸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
(3)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200 000+117 000÷(1+17%)]× 17%=51 000(元)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51 000一(0—2 375)=53 375(元)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助理人员函证银行存款的处理时发现以下情况,其中正确的有( )。

A.函证银行存款的同时,也对银行借款和借款抵押的情况进行了函证

B.对存款余额为零的开户银行无须进行了函证

C.对存款余额较小的开户银行采用的是消极式函证

D.助理人员委托出纳将函证信送交银行盖章后直接取回交给自己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对存款余额为零的开户银行也要进行函证;选项C,对银行存款一律采用积极式的函证;选项D,注册会计师应控制银行询证函的收发全过程。

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08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一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朱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①朱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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