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温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时间,你还不知道?

发布时间:2020-02-25


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想知道2020年浙江温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时间,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来告诉大家吧,请看下文。

2020年浙江温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时间

根据中注协公告公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是在2020年4月1到3日、7到30日。

移动端报名入口:扫描报名简章或者网报系统首页的二维码,或者通过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报名。

电脑端报名入口:访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老考生选择移动端报名,可以提高效率。鉴于首次报名人员需要输入较多信息,为了防止输入错误,影响报名进度,建议新考生选择网报系统桌面端报名。

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阶段考试: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综合阶段考试: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获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到5年者;之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为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已经获得全科合格者。

考试时间

根据中注协所发布的公告来看,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2020年10月11日举行综合阶段及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2020年10月17到18日举行专业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24到25日欧洲考区考试。

考试方式

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分别是: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另外,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只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使用。

学历认证

第一次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原则上由网报系统按照身份证件信息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有国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书信息,由中注协、省级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将由中注协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具体时间还没有公布。

需要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的人员:不能上传照片的报名人员;持非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网报系统不能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

以上人员需要带上报名信息表、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者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报名所在省级注协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每一年,中途放弃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太多了,相信大家在备考之前都是下了很大的决心的,那么大家就不要半途而废,虽然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科目很多,但是并不是一定要一次全考过,大家慢慢来,各个击破。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 )。

A.管理费用

B.资本公积

C.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D.营业外支出

答案:A
解析:无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关款项。该合同拟定后,甲公司随即签章,而乙公司则未在合同中签章。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于8月15日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丙银行承兑的汇票给甲公司。2015年8月20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8月25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支付货款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加签章;2015年9月1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进一步背书转让给庚公司。2015年9月16日,庚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出票人乙公司未依法记载付款地为由,拒绝向庚公司支付票款。庚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拒付证明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各方收到追索通知后,纷纷提出抗辩理由:(1)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乙公司以庚公司应当首先向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3)丁公司以自己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4)戊公司以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本题考查:合同的设立
(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出票人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在本题中,乙公司未记载付款地并未影响庚公司取得票据权利,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追索义务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无需计提下列各项减值准备( )。

A、坏账准备

B、存货跌价准备

C、长期投资减价准备

D、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正确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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