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出炉的2020年CPA考试时间和各科目安排情况!

发布时间:2020-06-06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好,现在注册会计师受到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报考CPA考试。2020年注册会计师4月已经报名结束,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信息最近是备受关注,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CPA考试的信息。

CAP广大考生注意啦!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做了大调整!目前中注协只给出了考试的大概时间,估计今年好多考生急切的想知道最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及科目怎么安排的,关于2020年注会专业阶段及综合阶段每科考试时长及考试顺序具体安排如下: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具体如下:

在10月11日举行综合阶段和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在10月17—18日是举行专业阶段考试。

在10月24—25日是欧洲考区考试。

以下是CPA每科考试时间及顺序,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哦!

由于最新的CPA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还没有公布,目前还不知道今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具体时间安排,不过根据近些年考试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具体时间节点及考试顺序基本上都没有做出改动,大家可以参考以下的这份考试安排!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是分两场,分别是:上午考核的是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下午考核内容是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的考试是分两天完成,专业阶段考试第一天考试科目分别是:审计、财管、经济法科目。专业阶段考试第二天考试科目分别是:会计、战略、税法科目。

通过前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CPA考试安排和考试科目有一定了解了,既然对考试有了一定了解,现在要做的就是认真备考了,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高效备考CPA的方法。

第一点:理性的报考科目,合理搭配!

在开始选择学习科目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平时学习的时间;在考试报名之前可以先看看教材,对CPA的知识有一定了解之后根据自己能适应的难度来选择报考!如果考试科目两两搭配,可以这样选择:

如果是高难度两科搭配可以这样搭配:

会计+审计;会计+财管;会计+战略

如果是低难度两科搭配可以这样搭配:

税法+经济法;税法+会计;会计+经济法

第二点:讲究方法的学习

平时对于注册会计师各科目的学习方法不能太过于敷衍,俗话说得好,方法用得好,事半功倍,如果是方法用错了,即使你再多的精力投注上去也是枉费。

既然选择了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那就要踏踏实实的学习。知识都是需要慢慢积累的,没有谁的成功是一步到位的,在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可转换债券和附认股权证债券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可转换债券转换和附认股权证债券行权都会增加公司资本
B.可转换债券的灵活性比附认股权证债券强
C.可转换债券转换和附认股权证债券行权都会增加权益资本
D.发行附带认股权证债券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目的都是发行股票而不是债券
答案:A,D
解析:
可转换债券转股时,公司资本总额不变,选项A错误;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发行股票而不是债券,发行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发行债券而不是股票,是为了发债而附带期权,只是因为当前利率要求高,希望通过捆绑期权吸引投资者以降低利率,选项D错误。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2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答案:A,B,C
解析:
选项D 不是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A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l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7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l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曰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6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2臼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F公司是否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E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在到期日前背书。
(2)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4)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6)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F公司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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