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0年税务师报考条件已公布,速来围观

发布时间:2020-04-14


小伙伴看过来啦,想知道上海2020年税务师报考条件吗?这里有详细的说明哦,一起来看看吧。

由《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得知,上海2020年税务师报考条件如下:

报名条件

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 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2. 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特殊情况暂未取得学历证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生可以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 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取消登记的税务师,自取消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因违纪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 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2020年税务师报考条件解读免试申请免试条件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相应科目:

1. 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 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免试申请

1. 申请时间:2020年5月8日9:00至6月28日18:00;2020年7月28日9:00至8月1日18:00。

2. 免试申请:

首次申请人员。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进入“免试申请”页面,逐项填写个人信息。申请免试须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电子图片,请提前准备清晰可辩的正面、反面照片。

已申请人员。因年限未满而审核未通过的,须重新申请;其他原因未通过的,无须再申请;审核通过的,无须再申请。免试资格审核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时间约5个工作日。

上文讲的就是关于上海2020年税务师报考条件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税务师的其他内容吧。

登记服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2020年税务师报考条件的全部内容啦,还有没有不清楚的小伙伴呢?欢迎您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我们在这里等你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企业拟投资建设一条生产线,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初始投资1120万元,项目计算期为8年,净现值为116.29万元;乙方案初始投资1450万元,项目计算期为10年,净现值为210万元。行业基准折现率为8%,则该企业应该选择的方案是( )。

A.甲方案
B.乙方案
C.两者均可行
D.两者均不可行
答案:B
解析:
由于两方案的项目计算期不同,所以应该采用年金净流量法进行最终投资决策,甲方案的年金净流量=116.29/(P/A,8%,8)=116.29/5.7466=20.24(万元);乙方案的年金净流量=210/(P/A,8%,10)=210/6.7101=31.30(万元),故应选择乙方案。

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另外将自己的一辆价值6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1年以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下列对本案的判断中,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权与质权均无效
B.抵押权与质权均有效
C.抵押权有效,质权无效
D.抵押权无效,质权有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权和质押权的生效要件。本题中,丙以房屋进行抵押,房屋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双方未办理登记,故该抵押权不生效。甲以汽车进行质押,汽车质权以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甲未转移占有,故质权不生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  )。

A.信息公开制度
B.告知制度
C.行政案卷制度
D.教示制度
答案:D
解析:
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