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的2019年宜春市中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8


最近江西宜春小伙伴们在咨询2019中级会计证书领取通知,现在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江西宜春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证书领取通知已公布!请考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领取!

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宜春考区)成绩合格并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试人员,请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来我局领取,如委托他人办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如需邮寄,请电话告知。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厦东座608室(宜春市财政局会计科);

一、办理证书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在验证有效期内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三)《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份。(见附1)

(四)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景无颜色要求)。

(五)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合格证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被委托人须凭上述材料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代为领取。

二、领取证书时间:每周一、二领取,上午8:30— 11:00下午13:30—16:00,节假日休息。

三、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13甲(人事考试服务中心5楼)。

四、 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好了,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净现值、净现值率和内部收益率指标之间存在变动关系,下面不正确的是( )。

A.当净现值>0时,净现值率>0,内部收益率>基准收益率

B.当净现值>0时,净现值率>0,内部收益率<基准收益率

C.当净现值=0时,净现值率=0,内部收益率=基准收益率

D.当净现值<0时,净现值率<0,内部收益率<基准收益率

正确答案:B

定期预算的优点是( )。

A.远期指导性强

B.连续性好

C.便于考核预算执行结果

D.灵活性强

正确答案:C
定期预算的唯一优点是能够使预算期间与会计年度相配合,便于考核和评价预算的执行结果。  

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lO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因甲公司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工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够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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