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的出纳,错过了报名时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
发布时间:2021-10-17
我从事的出纳,错过了报名时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现在一年可以考两次吗
最佳答案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现在一年考一次,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
报名时间为考试前一年的十月左右,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税额时,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的有( )。
A.劳务报酬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根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发生下列( )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除有权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C.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D.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本题考核违反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共列举了10项,包括题中ACD。选项B属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A、B、C三位股东于2002年12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800万元。出资协议规定,A、B、C三位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0%、35%和25%。有关资料如下:
(1)2002年12月31日三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表所示(各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有关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出资者 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 合计
A 270 50(专利权) 320
B 130 150(设备) 280
C 170 30(轿车) 200
合计 570 180 50 800
(2)2003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决定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计划在2004年2月10日支付。
(3)2004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加入本公司,将甲公司注册资本由原800万元增至1 000万元。D股东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原材料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材料计税价格为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出资,占增资后注册资本10%的股份;其余的100万元增资由A、B、C三位股东按原持股比例以银行存款出资。2004年12月31日,四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取得D股东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要求:
56. 编制甲公司2002年12月31日收到出资者投入资本的会计分录(“实收资本”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57. 编制甲公司2003年决定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应付股利”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儿
58. 计算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出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
59.编制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收到A、B、C股东追加投资和D股东出资的会计分录。
60.计算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增资扩股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56. 借:银行存款570
无形资产50
固定资产—设备150
固定资产—轿车30
贷:实收资本—A 320
实收资本—B 280
实收资本—C 200
57. 2003年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 100
贷:应付股利—A 100×40% 40
应付股利—B 100×35% 35
应付股利—C 100×25% 25
58. 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出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
100+58.5-1000×10%=58.5(万元)
59. 收到A、B、C股东追加投资和D股东出资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
原材料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实收资本—D 1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8.5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A 40
实收资本—B 35
实收资本—C 25
60. A股东占有比例=(320+40)/1000=36%
B股东占有比例=(280+35)/1000=31.5%
C股东占有比例=(200+25)/1000=22.5%
D股东占有比例=100/1000=10%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析]: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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