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每个地区自行组织吗?

发布时间:2021-08-27


 了解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每个地区自行组织吗?


最佳答案

我考了的,我给你回答。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又称助理会计师考试、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考试所涉及的知识基础、实用,是出纳、会计助理、会计等初级财务人员的必备知识。


报考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生,根据《暂行规定》,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两个)的考试,方能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此必须一次报考全部的两个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应当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行为有( )。

A.授意会计人员变造会计凭证

B.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C.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D.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包括6项,包括ABCD。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或: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下列各项中,应确认为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的有( )。

A.企业持有的3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B.企业为购买股票向证券公司划出的资金

C.企业汇往外地建立临时采购专户的资金

D.企业向银行申请银行本票时拨付的资金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现金等价物。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 )日。

A.15

B.10

C.5

D.3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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