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 北京工作,中级会计职称三门课,我应该如...

发布时间:2021-02-12


 目前在 北京工作,中级会计职称三门课,我应该如何安排学习计划?


最佳答案

 我是北京的,去年报考的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该说是比较有难度的一门课程,但是我们也不要怕,他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尤其是针对自学而言.建议报一下网校的课程,听一下老师的讲解,很多地方自己不能理解,老师讲过可能就明白了. 对你是事倍功半的。
另外,实务的操作性很强,需要练习,必须要做大量的习题进行巩固.从第15章到第19章综合性比较强,前面的如果没有掌握好,学起这几章来可能会比较费劲,所以基础一定要打好. 
基础怎么打好,就需要下苦工了,我哪会学的时候,每天5点就起了床,背到7点半。而且不能死记硬背,要理解的背。我也是考了两次才考过去的。
只要你努力,就一定没问题。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正确答案:ABC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D选项属于可以担管理人的情形。

关于同一控制下母公司在报告期增减了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反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赞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B.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C.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D.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正确答案:ABD
解析: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除公司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之前债务的承担。

凯达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于2001年5月25日向瑞丰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半年后本息一并还清。同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要求还款,凯达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力偿还,就要求先将利息付清,本金20万元再续借半年。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平时关系较为密切,业务往来也很多,就同意将本金的偿还期再宽限半年。2002年5月底,瑞丰公司了解到凯达公司的经营状况依然欠佳,顾忌到如果催债太急会影响双方的关系,对凯达公司的经营也不利,就采用了婉转的做法,托本公司(瑞丰公司)的职工王某的爱人张某(系凯达公司的职工)给凯达公司带个口信。6月5日,张某上班后给本单位财务科转达了瑞丰公司要钱的意思,财务科长因出差未归,无人主事,就将此事搁下一直未提,后来,渐将此事忘却;瑞丰公司亦未再催。

2004年5月底,瑞丰公司的上级机关进行财务检查,发现此事。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即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凯达公司仍无力偿还;并说瑞达公司长期不要求归还,事实上已经免除了凯达公司的债务。瑞丰公司见凯达公司拒不还款就诉至法院。凯达公司在答辩状中称:瑞丰公司从2001年11月26日至2004年5月31日不要求还款已超过2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有什么影响?

(2)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托张某转达要钱的意思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产生了什么的影响?

(3)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瑞丰公司是否丧失其胜诉权?

正确答案:
(1)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改变,即由2001年11月25日变为2002年5月25日。
(2)诉讼时效中断,即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
(3)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到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尚不足2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未满,因而瑞丰公司依法不丧失胜诉权。
此题测试的要点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答应凯达公司宽限其本金偿还期限6个月,这是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变更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使得凯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0年5月25日,这也就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2年5月25日,即到2002年5月25日,凯达公司还不偿还20万元本金则从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委托张某向凯达公司转达了要钱的意思,瑞丰公司这一行为,是要求凯达公司履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瑞丰公司要求凯达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使从2002年5月6日起的时效中断了,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是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本案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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