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谁能说具体点让我参考下吗?

发布时间:2021-03-21


想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谁能说具体点让我参考下吗?


最佳答案

我也是去年才考中级会计的,我来回答你: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B.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C.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账面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D.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正确答案:AB
解析: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论述,错误的是( )。

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下列有关债权申报期限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B.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4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C.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D.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9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甲、乙、丙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07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8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股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对乙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符合规定。
(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3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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