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报考资格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1-24


税务师报考资格条件是什么


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接收,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转移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B.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货物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C.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D.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答案:A,C,D,E
解析:
(1)选项B: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遵循“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因此,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选项D: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该约定属于“所有权保留”条款。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税费,应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有( )。

A.房产税
B.土地使用税
C.教育费附加
D.车船税
E.契税
答案:A,B,C,D
解析:
契税应计入资产价值。

(2018年)2018年4月10日,A县税务局制作对甲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文书于4月13日送达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签收。甲公司对A县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有异议,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
1.拟提供纳税担保后对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提请复议,纳税担保人资格应由谁确认 提请复议的60天时限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2.对于处罚决定提请复议是否需要提供纳税担保 可否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复议申请被税务机关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 最长可以延期多少天
4.如果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但未在规定时限内起诉,同时又拒绝履行复议决定,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1)保证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2)抵押、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不需要。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请行政复议不需要提供纳税担保。
可以。处罚决定不是征税行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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