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经过税务师事务所吗

发布时间:2021-10-2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经过税务师事务所吗


最佳答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经过税务师事务所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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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拥有境外A国乙公司60%的表决权股份。2018年,甲公司取得来自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乙公司当年在A国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乙公司决定从税后利润中拿出150万元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可分得90万元。另外,A国对非居民企业来自该国的股息所得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上述税款已按规定缴纳至A国,不考虑其他事项,则甲公司2018年应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万元。

A.250
B.253.38
C.275
D.256.25
答案:A
解析:
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90÷(1-20%)×25%=28.13(万元)
境外所得实际已纳税额=90÷(1-20%)×20%+90×10%=31.5(万元)
实际抵免税额为28.13万元,境外所得无需补税。
甲公司2018年应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额250万元。

共用题干
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2012年2月1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告知书》内容未涉及公司的听证权利问题。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楚某找到乙县国税局工作人员齐某,就有关事实和依据问题以口头形式向其作了全面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购进该批布料后,将其全部用于委托他入加工服装,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了增值税。齐某当场劝吴某和楚某不要再狡辩和发牢骚,吴某和楚某只好作罢。2012年2月7日,吴某打电话给齐某说:“我们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对此,齐某口头解释说:“你们有权要求听证,但是,法律规定听证要求得书面提出,3天的听证申请期限已经过了”。吴某听后就没有提交听证申请书。2012年2月10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次日即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乙县国税局不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对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甲市国税局复议人员在审查乙县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没有锦绣服装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申辩的笔录材料;在一份检查笔录上注明了“无陈述申辩”字样,但没有公司盖章或者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复议期间,乙县国税局不能提供对锦绣服装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

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则应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明确规定的条件或者情形。这些条件或者情形是指()。
A、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而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B、被申请人必须是省级以上税务机关
C、案件重大复杂
D、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构成滥用行政职权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决定。乙县国税局拒绝听取锦绣服装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此,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提示】此题出的不严谨,本案中原行政处罚不成立,那么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但案例材料中并没有提到申请人向复议机关一并提出了赔偿请求的信息。因此,复议机关不应同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选项A不符合规定,选项E符合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但题目中并没有表明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因此也就无法判断是否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已经经过。所以选项B不符合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捏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提交罚款并不是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C符合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所以不进行复核构成拒绝听取意见,选项D符合规定。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下列出口货物,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 )。

A.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B.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
D.已使用过的设备
E.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答案:A,C,D,E
解析:
选项B适用退(免)税政策。

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自制烟丝工艺流程,主要生产M牌卷烟,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80元/条(标准条,下同),最高不含税售价90元/条。
2020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从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其他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5.2万元,途中由于保管不善,材料丢失2%。
【解析】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6.5+3×9%+5.2×(1-2%)=11.87(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关税完税价格为170.51万元;将烟丝从海关监管区运往仓库,发生不含税运费12万元,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烟丝进口关税税率10%,消费税税率30%。
【解析】业务(2):
关税=170.51×10%=17.05(万元)
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170.51+17.05)÷(1-30%)×13%=34.83(万元)
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170.51+17.05)÷(1-30%)×30%=80.38(万元)
当月进口环节缴纳税金合计=17.05+34.83+80.38=132.26(万元)
境内发生的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12×9%=1.08(万元)。
(3)从烟农手中购进一批烟叶,收购价、实际价外补贴及烟叶税合计13.2万元,将其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万元。
【解析】业务(3):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3.2×10%+2×13%=1.58(万元)
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3.2×90%+2)/(1-30%)×30%=5.95(万元)。
(4)生产车间领用烟丝生产M牌卷烟。当月按照调拨价向某批发商销售M牌卷烟200箱(标准箱,下同),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与某商场签订购销合同,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给该商场M牌卷烟50箱,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50%的货款,由于该商场资金周转问题,卷烟厂本月实际收到40%的货款。
【解析】业务(4):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销项税=400×13%+100×50%×13%=58.5(万元)
应纳消费税=400×56%+100×50%×56%+(200+50×50%)×150÷10000=255.38(万元)。
(5)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外购烟丝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8.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1.6万元。
【解析】业务(5):进项税转出金额=(8.6-1.6)×13%+1.6×9%=1.05(万元)。
(6)用上月购进的烟叶研发生产新型雪茄烟,生产成本18万元。本月当地举办全国烟草联谊会,卷烟厂将其中30%作为样品赠送客户。
雪茄烟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36%。
【解析】业务(6):将新型雪茄烟对外赠送,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18×(1+5%)÷(1-36%)×30%×13%=1.15(万元)
应纳消费税=18×(1+5%)÷(1-36%)×30%×36%=3.19(万元)。
其他资料:期初库存烟丝买价35万元,期末库存烟丝买价20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全部被领用。
【解析】本月准予扣除的烟丝买价=35+50+(170.51+17.05)÷(1-30%)+(13.2×90%+2)÷(1-30%)-(8.6-1.6)-20=345.77(万元)
本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345.77×30%=103.73(万元)。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A.5.95
B.7.31
C.7.58
D.8.55
答案:A
解析:
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3.2×90%+2)/(1-30%)×30%=5.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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