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2-13


注册税务师考试要求有哪些?


最佳答案

税务师考生除了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准考证外,还可以携带必需的文具以及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凡与考试无关用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将手机带入考位。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从某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100吨用于加工薯片对外销售,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从农民手中收购花生用于生产饼干对外销售,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为50000元,货已入库,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4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本期购进的粮食和花生的1/4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其余均被领用于生产。则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 )元。

A.12628
B.18300
C.19720
D.19830
答案:B
解析:
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货物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不得抵扣进项税。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0×12%+50000×12%+4000×10%)×3/4=18300(元)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3)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  )。

A.效力待定的协议
B.有效协议
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
D.显失公平的协议
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
答案:B
解析:
“出资转让协议”系陈绅基与王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有效协议。

【知识点】 其他章节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下列关于新开设企业税务登记表述准确的是( )。

A.取消税务登记,以营业执照替代税务登记证
B.仍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C.向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D.只向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D
解析:
企业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借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可以替代税务登记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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