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税务师需要考哪几门

发布时间:2021-12-19


想咨询税务师需要考哪几门


最佳答案

税务师一共考5门,科目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涉税实务、涉税法律。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孙某2017年11月开始筹划设立一家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开业前发生业务招待费25000元。该业务招待费应计人开发费的金额为()元。

A.15000
B.17500
C.20000
D.25000
答案:A
解析: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该业务招待费应计人开办费的金额=25000 x 60%=15000 (元)

下列事项中,导致留存收益总额发生变动的有( )。

A.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B.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C.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D.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
E.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
答案:A,C,E
解析:
选项B,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属于留存收益的内部变动,不会导致留存收益总额发生变动;选项D,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属于留存收益的内部变动,不会导致留存收益总额发生变动。

(2015年教材未涉及)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C.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解析1(法条依据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6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选项D)。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
【解析2(理论推演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有效的)。(1)选项ABC: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说事儿,按“合同”处理;(2)选项D:“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涉及受让人(第三人),应当看“登记”。

【知识点】 其他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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