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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
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法院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陈某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陈某和张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3)如果陈某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并且法院裁定准许。则报社和张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4)如果陈某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
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
(6)李某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7)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8)如果在二审中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9)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10)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者吞并?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约定对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提交仲裁,超出了仲裁范围,该协议属于无效仲裁协议。(2)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
①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江城的甲、乙、丙、丁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②陈某和李某应当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③张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张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
(3)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时撤诉会导致一审判决、裁定自动生效。
(4)应当不予准许其撤诉,继续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5)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对上诉状中载明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即只审查陈某的与上诉内容相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可以依法改判。
(6)李某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要求执行一审判决,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告陈某提起上诉,使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根据:且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该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李某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或者改判。
(7)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决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等于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但是基于处分原则,如果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要予以尊重。因此,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审级利益的,法院可以在二审中一并裁判。
(8)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①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②陈某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9)应当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10)若二审中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本诉与反诉两部分对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进行抵销或者吞并,而对于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不能相互抵销或吞并。因为抵销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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