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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根据案例回答91~93题。

二人离婚时王小姐可分得()万元的财产。
A:30
B:36
C:20
D:26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房产为于先生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他家庭财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小姐可分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即(12+40)/2=26(万元)。


由于房产为于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所附随的债务也属于于先生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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