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浙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发布

发布时间:2020-04-22



浙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通知已公布,具体什么内容你清楚吗?现将相关内容分享如下,一起来看看。

浙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为: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即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政策常提到的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计划中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5日、96日,分两批次考试。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17日。

不久后,司法部官方微博也转发了人社部的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20年浙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

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跟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一样,为分批次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法考客观题考试第一批次考试时间:

客观卷一:95 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客观卷二:95 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法考客观题考试第二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6 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6 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

主观卷:1017 8:0012:00,考试时间2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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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下列主体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有( )。

A.公民张某的父亲
B.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C.国有企业
D.上市公司
E.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的组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委托了律师乙,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立即答复,不可拖延
B.乙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C.乙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当面听取乙的意见
D.最高院法官当面听取乙意见,乙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可见,并非只能立即答复。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可见,是从“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而非立案后,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5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可见,书记员是必须参加的,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6条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可见,乙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

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下列不正确的说法有:()
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
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査
D. —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答案:B
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67条第2款。

共用题干

猎人甲某日在狩猎区打猎,在其欲射一野兔时,发现猎人乙在对面也欲捕该野兔,虽然甲知道自己枪法不准,但情急之下还是扣动扳机,结果致乙死亡。对于乙的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不可抗力
B:甲对乙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C:是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是过失
答案:B
解析:
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
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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