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改革,会对我们造成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03


国家司法考试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的征求意见稿出了很久了,但正式政策文件还没有出台。那么,此次改革将会对我们造成什么影响?

第一点:新增加了很多必须通过考试的法律职业。

此次改革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这次改革有很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职业人员范围上看,将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泛法律类型职业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范围统一考量,有利于提高这些职业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处罚、复议等岗位本质上都是在根据法律授权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与法律职业属性相关性更强一些,将这些岗位的工作者纳入改革,有利于改善行政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利。

第二点:改革对之前通过考试的人有何影响?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此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怎么办?律师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两种证书的效力问题上,新旧两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有利于大量持旧证的法律职业工作者直接与新制度对接,减少转轨过程对现实工作的影响,确保法治系统平稳运行。同时,新旧证书效果一致,实际上是扩大了法律职业的入口,有利于稳定法律职业工作队伍。

第三点:改革对于参叫考试的资格有何影响?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可以报考: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法本)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非法本+法律、法学硕士)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全日制非法本+三年从事法律工作)

按照这个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贯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理的维护了之前已经入学、或者取得非法学学历考生的切身利益。

上述便是小编整理的此次改革造成的影响,请各考生认真查看,希望能够起到帮助。并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追诉时效的延长?( )

A.司法机关立案后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和审判的
B.被害人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C.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
D.犯罪人又犯新罪的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所谓刑事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定事由,刑事追诉的时间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A、选项B正确。选项C是追诉期限从犯罪终了之时起算,这是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选项D是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断。

下列行为属于送达行为的是:( )

A.法院向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的委托函
C.当事人甲向法院告知其已经解除与代理人乙之间的委托关系
D.甲法院在公告栏中粘贴一份侵权纠纷的判决书,并说明了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查送达的定义。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非诉讼参与人,A项错误;法院之间不适用送达,B项错误:当事人向法院告知的事项,告知主体是当事人,告知对象是法院,C项错误;D项为公告送达,D项正确。

甲公司诉乙公司的合同纠纷经A国法院判决后,执行的标的位于我国国内,现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判决的执行可以由甲公司向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A国法院按照我国与A国间的互惠关系向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若A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执行该判决,经查,我国与A国没有司法协助又无互惠关系,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C.在B项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D.甲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时,我国法院就甲乙公司间相同的合同纠纷正在审理,经查,国内法院的审理在甲公司向A国法院起诉前就开始了,则法院拒绝执行A国法院的判决

答案:B,C,D
解析:
【 解析】BCD。《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A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又无互助关系的国家的法院,外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依据法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31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A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甲公司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C选项正确。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要予以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则可以拒绝执行。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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