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省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2


大家都了解2021年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分享了一些相关事宜的公告,一起来看看!(仅供参考)

一、网上申请

浙江省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历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于2021年8月10日9时至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已取得2020年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放弃申请的,应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二、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于8月24日至28日期间,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公布的地点和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现场提交下列材料,办理资格申请和信息核验事宜: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港澳居民还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还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四)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由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审验后退回。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司法行政机关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正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三、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四、各市司法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杭州市司法局

地点:杭州市解放东路20号市民中心A座5楼

电话:0571-85256553、85256519.85256552

宁波市司法局

地点: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

电话:0574-87323218、87324425

温州市司法局

地点: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电话:0577-88360907、88368816、88375601

嘉兴市司法局

地点:嘉兴市中环南路1469号中南大厦13楼1324室

电话:0573-82095114、83853071

湖州市司法局

地点: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8楼

电话:0572-2399118

绍兴市司法局

地点: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660号

电话:0575-85338255、85737070

金华市司法局

地点: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楼(金华市行政复议局)

电话:0579-82339001

衢州市司法局

地点:衢州市西区仙霞中路3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副楼4楼411室

电话:0570-3086052、3085930

舟山市司法局

地点: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605室

电话:0580-2021749、2283569

台州市司法局

地点:台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椒江区东环大道321-325号)电话:0576-88893996、88603597

丽水市司法局

地点:丽水市城东路99号丽水市司法局一楼

电话:0578-2106036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错误?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列宁讲的
答案:C
解析: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
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
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
《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
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
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 险责任的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 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而双方又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其风险责任由:( )
A.委托方承担
B.研究开发方承担
C.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D.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 依《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 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 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双方无约定,又无法达成补 充协议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关于法的移植,下列观点不正确的是、

A、法的移植并不是照抄照搬,而是要经过一系列改造和加工的
B、法的移植是落后国家向先进国家学习所采取的做法,发达程度相当的国家之间是不存在法的移植问题的
C、在全球化背景下,对落后国家而言,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唯一途径
D、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大量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这一现象属于法理学上所说的法的移植
答案:B,C
解析: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并不是照抄照搬。法的移植有几种类型,包括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发展阶段水平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对落后国家而言,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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