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云南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

发布时间:2019-07-18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工作程序、时间、地点、网址及联系方式等。

2.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填报申请人信息。

3.申请人到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受理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初审机关受理申请,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并在《受理单》上核盖“所有材料齐全”的印章。

印章规格:50mm×15mm,字体:宋体小二号加粗,蓝色印油。

5.初审机关在申请受理工作场所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正确解答并指导申请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审核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北京天龙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天龙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是()。

A.自天龙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天龙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天龙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答案:D
解析: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
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答案:C
解析:
《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公证机构保管不需要出具公证书,故A项错误。 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需要司法部批准,故B项错误。
该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贾教授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且具有教授的高级职称,故C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交通肇事罪不是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故D项错误。

(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挪为己用的行为。挪用公款者具有偿还公款的意图,没有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本案中,甲用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甲并没有直接将账做平,而是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贪污这套房子的故意。他只有挪用这套房子还债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选项B错误,甲挪用的是公司现实控制的房子,不是公司现实控制的600万元现金。所以,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挪用公物。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甲确实没有偿还这600万元的能力,甲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那么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选项C正确,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可知此时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因此甲构成贪污罪。
选项D错误,甲侵占公司600万元,这是从其挪用公物600万元发展过来的。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就不能再将甲的挪用行为认定为犯罪了,不然就是重复评价了,而且,甲的行为本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下列情形中,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 )

A.甲有一部斧头手机,乙不慎将之损毁,甲要求乙赔偿时乙主张以自己的小米手机抵偿
B.甲欠乙一百元,借期届满后甲以乙前不久也欠自己一百元未还为由予以拒绝
C.甲是毒贩,乙、丙两位“瘾君子”从甲处购得黑市价格三千元的毒品,一直未付款,甲请求乙、丙偿还时,乙、丙以贩毒违法为由予以拒绝
D.甲于2003年向乙借款2000元,2人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年。后甲一直未还钱,乙也未向甲主张还款。2008年,乙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还钱,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还钱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抗辩权与近似概念的区分。诉讼抗辩可以分为权利未生效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权利阻止抗辩。权利未生效抗辩的事由是权利自始没有产生;权利消灭抗辩的事由是权利已经归于消灭:权利阻止抗辩的事由是存在可以对抗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的情形。只有权利阻止抗辩才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A选项中,乙的主张并不具有对抗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思,仅是就偿债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张,故不选。B选项中,甲提出的抵销请求是在消灭债权,属于权利消灭抗辩而非抗辩权,故不选。C选项中的债权并不受法律保护,乙丙二人是在主张债权自始不存在。属于权利未生抗辩而非抗辩权,故不选。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亦无从谈起,故亦不选。D选项中甲以诉讼时效经过拒绝还款属于行使永久抗辩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