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官方教材法理学目录

发布时间:2021-05-0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大家对于官方教材都了解了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法理学目录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内容范围分为4册,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宪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共计18门学科。

一、第一卷(4个学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二、第二卷(3个学科)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三、第三卷(3个学科)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四、第四卷(8个学科)

中国法律史、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预计5月出版发行,考生可先参考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法理学学科的目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即法考俗称的“四大本”(2018年之前司法考试时期为司考“三大本”)。这套辅导用书根据司法部制定颁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可以作为广大应试人员系统复习及应考的必备用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学科。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司法考试官方教材法理学目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高效率的备考一定是在计划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故意的认识内容。详解: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则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因此成立盗窃枪支罪,B项说法错误,应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不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应选。

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
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
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
答案:C
解析:
律师职业道德不仅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还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故C项不正确,应选。

共用题干

2012年5月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某县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次年1月,某县公安局以甲开设赌场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某县公安局一直未对甲开设赌场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案:A,D
解析:
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


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

关于选举中选民投票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选民在选举中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B.如果是委托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且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委托
C.选举可以委托任何人代为投票
D.接受委托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

答案:A,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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