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黑龙江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发布时间:2019-07-17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根据司法部制定颁布的《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依据大纲考点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调整学科组成,全面增补完善相关内容。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可以作为广大应试人员系统复习及应考的必备用书。

2019年辅导用书由司法考试的“三大本”调整为“全四册”,各册学科组成:

第一卷(4个学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二卷(3个学科):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卷(3个学科):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四卷(8个学科):中国法律史、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为适应法考加大案例题考查的要求,在重点章节以二维码的形式嵌入43个典型案例分析能力训练内容,扫描第四卷封底的识别码后,即可全面浏览案例内容。

同时,为方便考生记忆、理解和运用,提高备考效率,辅导用书适当删减概念性、介绍性、阐述意义及历史沿革等内容,相关内容根据需要采用图表式、比较式等编写方式。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某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陈某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某出庭开庭时,被告人以陈某不是高级职称为由申请其回避,并以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书记员马某曾经接受过被害人的请客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

答案:D
解析:
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及30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D项正确。

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
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
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
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 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 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 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
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 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
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 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 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 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 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 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


2008年9月16日下午,A市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甲客运公司一辆客车载客30人,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在一拐弯处,驾驶一辆大货车的王某因疲劳驾驶,与正常驾驶的客车相撞,致使客车翻入山谷,造成5人死亡(包括客车司机李某),1 8人受伤,王某自己也受了重伤,客车、货车均报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几日后,该市的保险公司在处理该保险业务时发现:(1)甲客运公司于2008年1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2万元。投保时李某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其母顾某,顾某于2008年5月20日病故,李某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李某的父亲早已死亡,有妻张某和一个女儿小李,还有一个弟弟在工厂工作。李某生前欠客运公司2000元。李某死后,客运公司、李某的弟弟、李某的妻子张某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此引起保险纠纷。(2)甲客运公司曾为该客车办理了15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甲客运公司从责任人王某处获得赔偿2万元,现以实际损失15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且甲客运公司将报废了的客车进行拆卸,把有用的零部件拆卖给了一汽车修理厂,得款3万元。(3)有父子两人刘某、小刘(5岁)在车祸中当场死亡,刘某曾经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小刘,另外曾为小刘购买了死亡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史某(小刘的母亲);又查明,事故发生前几日,史某在一次保险宣传活动中,为刘某、小刘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但还未来得及告知刘某和小刘。(4)梁某也是在车祸中丧生的一人,其投了人身意外保险,但轻信自己不会发生意外,没有交付第二期保费,至2008年9月16日已逾期61天。事故发生的当天早上,其妻正好路过保险公司,并到保险公司补交了保险费。(5)王某为其货车也投了20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但几日前王某与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货车卖给罗某,但尚未交付,约定2008年9月20日交付。


【问题】


1.保险公司因李某意外死亡而应付的保险金2万元,应该归谁所有?


2.对于甲客运公司要求15万元赔偿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3.对于刘某所购买的2份保险及其妻史某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4.保险公司对于梁某的死亡,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5.保险公司对于王某为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应如何理赔?为什么?


6.若王某已于9月15日将货车交付给罗某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答案:
解析:

1.保险金应该归李某的妻子张某及其女儿所有。因为她们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受益人顾某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归其继承人所有;同时李某的妻子张某应以该财产向甲客运公司偿还2000元债务。


2.保险公司首先要确认15万元的损失是否属实,然后根据规定减除甲客运公司从王某处获得的2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只对剩下的1 3万元进行理赔。此外,由于保险公司赔偿客车损失保险金后,客车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客运公司无权处理该客车,所以对客运公司拆卖该客车所得价款保险公司可予以扣减。因此甲客运公司不能获得1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实际仅应赔偿10万元。


3.(1)对于刘某为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推定受益人小刘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刘某的遗产,由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对于刘某为小刘所购买的死亡保险合同,合同有效。小刘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史某。


(3)对于史某为刘某购买的保险,史某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该赔偿金。因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史某为刘某投保,刘某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指定受益人。该赔偿金由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史某作为继承人之一依法继承刘某的遗产。


对于史某为小刘购买的保险,史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保险赔偿金。因为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史某为其指定受益。


4.保险公司对于梁某的死亡,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在梁某死亡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恢复。


5.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货车损失20万元,而不是赔偿罗某。因为王某仍然是该货车的所有权人,对该货车享有保险利益。


6.保险公司应赔偿罗某货车损失20万元。因为交付后罗某成为货车的所有权人,王某通知保险公司后,罗某便承继了王某的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的权利义务。



本题意在考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的赔付,重点考查保险利益、受益人的确定、代位权的行使、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等问题,这都是《保险法》中的高频考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作了不同的规定,需要注意。涉及保险受益人时,要注意应首先确定该保险合同有无适格的受益人,若有,则根据给定的信息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从而确定保险金的归属;若无,则该保险赔偿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关系。涉及代位权时要明确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中还存在例外,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请考生务必注意。涉及死亡保险合同时,注意《保险法》第33、34条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要求,同时注意《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B
解析: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在本题,担保关系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选项A说法错误。若命题“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正确,则意味着质押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而质押关系也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选项D说法错误。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与质押关系中,债权关系居于支配地位,而质押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故选项B说法正确,应选。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在本题,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因股权发生的民事诉讼,在争议股东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关系,也是平权性法律关系,故选项C说法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