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2)

发布时间:2022-02-12


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内容,需要了解的就快来看看吧!

二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另外经国家征用而用地者闲置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应当无偿划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农民集体成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之一。

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并无营利性、公益性的显著区分,土地资源的使用分配按计划进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这种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用地制度已不适合我国的客观情况。为了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应逐步缩小划拨范围,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这一生产要素中的作用,保障国家在土地资产方面的收益。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所有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这会提高公益性事业用地的成本,加重财政负担,限制公益事业发展。所以,国家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以及那些不能营利而又为国计民生所需要的项目,由于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恰当的。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法律严格地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投资或者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用于非营利性目的的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54条有关于划拨土地范围的规定,将划拨土地的用地范围限定为公用事业、国家机关、基础设施以及国家重点工程用地。

在征用集体土地基础上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廉价取得增量土地的方法。实践中,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用地者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导致土地闲置、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常见。所以,《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以及将土地交给农民集体恢复耕种,都有助于遏制这种现象,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代理人考试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知识点讲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是(  )。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未成年
D.弟、妹已成年但尚未工作
E.弟、妹身体不好
答案:A,B,C
解析: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此可知,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有三:①兄、姐有负担能力;②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③弟、妹未成年。

在土地登记中,变更地籍调查的面积(  )初始地籍调查的面积。

A.等于
B.大于
C.类似于
D.小于
答案:D
解析:
变更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与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相似,而变更地籍调查的面积要远远小于初始地籍调查。

下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出让方式
B.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方式
C.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D.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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