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知识点:土地灭失
发布时间:2019-03-07
土地灭失
不可抗力一般指在签订合同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强制力量,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自己承担的责任.不可抗力事故,一种为自然现象如自然原因造成的水灾、火灾、地震、飓风等;一种为社会现象如战争、政府禁令。
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负担必然应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为出发点.由此,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状况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既有用途利用土地的,国家可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出让金在经济学上的性质为年地租折现值的总和,也即土地使用者将数十年使用土地的代价于订立出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出让金多已交付于出让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履行,若发生土地灭失,损失完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显失公平.因不可归责的事由而导致用地者丧失预期利益以及出让金已支付的,国家退还剩余年限的出让金,已使用年限的出让金,视为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土地已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抵销.当然,如果仅是耕地因洪水变为池塘,种植业转为渔业的,则不构成土地灭失。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
C.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
D.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事为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效力
E.甲乙之间的合同自始无效
B.建制镇
C.村庄
D.采矿用地
B.承包期
C.三年内
D.五年内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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