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型题量总结

发布时间:2021-07-18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生们应该都在积极备考中了,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在咨询司法考试的题型,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同学一起了解一下!

一、客观题试卷: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1、1-5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2、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70分;

3、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二、主观题试卷: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三、法考备考各科的顺序是什么 ?

其实严格来说没有什么固定的顺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安排。下面介绍一下大部分人比较认可的复习顺序。

第一:刑法和民法,先学习刑法然后学习民法,因为刑法相对于民法结构比较完整容易建立知识体系也可以给自己增强学习的信心。

第二:刑诉和民诉,个人感觉可以先民诉后刑诉,因为民诉相比刑诉要简单一些,先易后难符合我们学习的规律。

第三:行政法和商经,因为民法中有商经的基础内容,学完民法后学习商经会容易许多,另外商经的分值也比较大,记忆内容多所以可以先学习商经后复习行政法。

第四:理论法和三国法,一定要先学理论法,毕竟它的分值还是很大的,对于其他法学的不错的朋友放弃三国法依旧能过客观考试,但是放弃理论法就很难通过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型题量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考试临近,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也要注意劳逸结合,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为因非法经营罪而被起诉的李某担任辩护人,在法庭 上,他依据刑法学理论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作了阐述,并综合其他方面发表了意见,最后 被法庭采纳。王某的辩护意见属于?
A.司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法定解释 D.正式解释

答案:B
解析: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者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 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前提。法律解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解释主体和 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 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释。在本题中,王某的辩护意见虽然被法庭所采 纳,但是仍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是学理解释,故B项正确。

甲乙二人拦住丙某的汽车之后,持刀威逼丙某交出财物。结果只有几百元钱,甲乙很不甘心。上车持刀逼迫丙某开车回家,劫持丙某到丙某的家中,拿走3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丙某的存折,挟持丙某到银行中取出20万元现金。另有一个30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取出。甲乙把存折交还丙某,但要其打30万元的欠条。丙某被迫打30万元的欠条后,甲乙才放了丙某。甲乙的行为不成立:()

A:绑架罪
B:绑架罪和抢劫罪
C: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D:抢劫罪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分。详解:甲乙当场直接取得财物,属于抢劫罪。劫持行为是其抢劫暴力的一种形式。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一是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二是取财对象是否针对被害人本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控制被害人后,逼迫被害人给其亲朋好友打电话,谎称自己看病、交通肇事、打架急需用钱,将钱送至其指定的地方或者接受人,是抢劫行为的延续,应属于抢劫罪。

中国的甲企业拟与泰国的乙企业合作,在中国投资建厂。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下列有关合作相关事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须签署合营合同,且经我国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生效
B.如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须经我国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延期
C.如果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双方约定,且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外方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
D.如果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后,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案:A,B,C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第3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13条:“……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所以2016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之后,设立时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以及运行中需要延期的,如果非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批准改为备案,所以A、B项当选。 2017年修改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删除了外方税前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C项错误,当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5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第2款:“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11月修改后的上述法条,删除了审批的程序,所以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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