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1-06-13


想要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都清楚具体的报考条件了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参加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1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还想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县公安局以甲某(已怀孕)卖淫为由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甲某逾期未交款。县公安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甲某的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
B:该罚款决定必须是合法的,县法院才可裁定准予执行
C:该罚款决定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县法院就应当裁定准予执行
D:县公安局可以按日加处150元的罚款
答案:A,C,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没有明显违法情形,法院即可裁定准予执行。《行诉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的,法院才裁定不予执行。这就意味着,若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存在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的,法院也是裁定准予执行。故B项错误,C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据此,D项正确。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D项正确。C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不正确,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需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的判决尚未生效,不应由其审查处理申诉。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对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的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而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都无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因此选项AB错误。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A: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占40%,其他私有股占60%)的采购主管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另一公司销售员3万元,采购该公司价值300万元的产品
B:某私营电器商店的总经理在采购商品时,收受供货商回扣5万元,归个人所有的
C:某国有公司的副经理甲某在向另一国有公司采购商品时,收受对方提供的20万元好处费
D:甲原为H国有公司副经理,受H公司委派到H公司与外资合资的K公司中担任监事,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对方6万元的回扣
答案:A,B
解析:
【考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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