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北法考A证、B证、C证有什么区别呢?到底又该进行升级呢?

发布时间:2020-02-14


最近有许多想要报考法考的小伙伴前来询问:2020年湖北法考A证、B证、C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如何进行升级?这些问题对于第一次报考法考的新手而言比较困难,所以接下来就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2020年湖北法考A证、B证、C证区别:

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应试人员,并且可以在全国通用。

B类证书:符合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分数高于全国及格分数线,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C类证书:符合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分数高于成绩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二、政策放宽地区:

我省所辖自治县、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化县、涟源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安化县、平江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等40个县市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三、2020年湖北法考证书升级(B→A类):

取得B类证书的考生不用再次参加法考了!提升学历后,B类与A类证书相同都可全国执业。

四、2020年湖北法考证书升级(C→A类):

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时,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考考试一直都是大型考试中最难的考试之一,同时又有许多人进行报考,所以竞争十分地激烈,这就需要考生们认真准备考试,积极备考了。如果还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登陆51题库考试学习网官网进行查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有:

A:在王某盗窃案中,法官刘某没有当庭听取双方的证人证言,而是委托书记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记录并转交给刘某
B:法官高某在审理张某抢劫案中,要求证人要出庭作证
C:法官刘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单位里要召开会议,就暂时停止了庭审
D:在审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法官赵某认为庭审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就不允许辩护律师出庭,只需提交辩护意见就可以了
答案:B
解析: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应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A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直接原则;C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D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言词原则。

张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张某交纳不低于房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张某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就在张某筹划收房入住时,甲公司又以更高价格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也交纳了全部房款,并按甲公司通知验收了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张某遂与甲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本合同经办理备案登记后生效。因张某与甲公司的合同尚未备案登记,故尚未生效,甲公司同意退还房款,但拒绝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张某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B: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生效
C:甲公司应对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D
解析: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题中,虽然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备案登记的生效要件,但张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交纳首付款,而甲公司也已经接受,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因履行行为而生效。不履行已生效合同,应构成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3万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从属性 (从合同)、实践性 (交付生效)和要式性 (书面形式)等特征。定金按其性质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种类,前四种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证约定金从理论上可以得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余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这是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的体现。因此,本题选C。

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和第241条规定,本题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所以不能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故选项C错误。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在法庭受理起诉或起诉经过对程序性事项的审理之后认为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时所使用的裁定,因为本题中法庭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所以不应当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项错误。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因此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不能直接就侵占罪作出判决,而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正确答案是B项,A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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