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武汉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和领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参加了2019年湖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的小伙伴请注意啦,《武汉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事宜的通知》应发布了!你还不知道?赶紧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同前往看看详细的公告内容吧!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证书颁发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书颁发时间

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为4月20日至30日(周末不休),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证书颁发方式

 1.网上预约和信息采集。

申领人员自即日起可登录武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或直接访问网址,填写《信息采集表》,预约领取证书时间,打印2份签字。

2.现场领取。

申领人员应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到武汉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行政复议中心领取。

地址:汉口发展大道415号(地铁8号线竹叶山站,公交车805、724、706、716、621、507在竹叶山三村站下车即到)

三、注意事项

1.申领人员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信息采集表》2份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不能邮寄,不得由他人代为领取。

3.申领人员应自觉服从颁证现场管理,全程佩戴口罩,接受测温,出示扫描健康码,保持1.5米安全距离,有序流动。没有“健康码”的人员,按照工作人员提示扫码安装相关软件或程序,完善健康信息。

4.对于现场发现的体温异常的申领人员,约定延后领取证书,就地隔离,交由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处理。

5.申领人无法按时到现场领取证书的,证书由我单位统一保管,但需先上网填写《信息采集表》,电话向我单位说明情况,并约定领取时间,咨询电话:027-82658046。

6.现役军人领取证书,不需要网上填写《信息采集表》,持身份证原件领取。

以上就是此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国家司法考试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旦有与之相关的考试资讯,我们一定会及时通知到大家!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挪为己用的行为。挪用公款者具有偿还公款的意图,没有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本案中,甲用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甲并没有直接将账做平,而是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贪污这套房子的故意。他只有挪用这套房子还债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选项B错误,甲挪用的是公司现实控制的房子,不是公司现实控制的600万元现金。所以,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挪用公物。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甲确实没有偿还这600万元的能力,甲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那么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选项C正确,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可知此时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因此甲构成贪污罪。
选项D错误,甲侵占公司600万元,这是从其挪用公物600万元发展过来的。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就不能再将甲的挪用行为认定为犯罪了,不然就是重复评价了,而且,甲的行为本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答案:
解析: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 S市A区个体运输户秦某拖欠养路费2万元,市交通局(设在B区)作出决定令秦某补交所拖欠的养路费2万元,并处以罚款4万元。秦某逾期既不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市交通局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它应向哪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A区人民法院
B. B区人民法院
C. A区或B区人民法院皆可
D.市交通局根据便利选择最恰当的法院

答案:B
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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