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司法考试证书编号含义?司法考证书如何查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发布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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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和湖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外观样式(包括颜色)都是一样的,只是在证件内页(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区分了ABC三类编号

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共十四位数字。具体是:

一、时间编号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时间,以年为序编单位。

二、区域编号第五、六位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第七、八数字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

四、第九、十位数字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旗、省直辖县级市)。

五、证书编号第十一至十四位数字表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排序号。

说明: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一个编号系统;分别按ABC三类排序;

2、如国家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证书编号将按新代码编制;原使用号码待更换新证书时再行变更。

如何查询司法考试证书编号?

如果司法考试的准考证丢失或忘记,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与你报名所在地司法考试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当地的司考办进行成绩查询。

2、小伙伴们还可以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及网站密码登陆司法部网站进行成绩查询。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的司法考试准考证,丢失或者忘记了,是可以进行查询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报名所在地司法考试办公室取得联系进行查询,还可以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及网络密码登录网站进行查询。如果还有其他法律证书问题的可以咨询我们51题库考试学习网。

好的,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不知道小伙伴们是否清楚了呢?如果还有不了解的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其生前没有遗嘱。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成年的儿子丙、未成年的5岁女儿丁。因为甲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丙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甲兄戊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甲的遗产据为已有。丙知道后,认为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乙和妹妹丁的继承权。戊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乙和丁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丁的继承权可以由戊行使
B:乙的继承权应由丙代为行使
C:丁的继承权也应由丙代为行使
D:乙、丁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行使继承权
答案:B,C
解析:
题干中的乙、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只是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此,《继承法》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配偶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乙、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时,丙作为乙的成年子女、丁的成年兄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为了乙、丁的利益代为行使继承权。所以,B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而戊不是乙、丁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他们行使继承权,所以,A选项也是错误的。

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A项: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自己持有股份超过半数或者2/3,就不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就可对外转让。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前述规定,如想修改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股东直接进行修改,故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是转让给乙、丙,甲可以将自己股权任意分成两份,分别转让给乙、丙,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数量与转让的数量不一致时,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也就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D错误。

英国A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向英出口 500箱食品的要约的意思。10月30日,英国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食品的发盘,英国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 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英国公司所愿履约,英国公司认为中国B 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英国公司的损失。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英国公司11月2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

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英国公司已表示了承诺

C.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因为英国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A错,本案不属于碰头要约的情况。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中国B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对,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D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
B.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C.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终止公证
D.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原因及责任,酌情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公证费

答案:C
解析:
考点:公正程序
讲解: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9条规定:“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故B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终止公证必须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在6个月不能办结,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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