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看:陕西省西安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0-07-30
陕西省西安市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已经结束,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为大家及时关注并更新2020年法考证书领取相关资讯。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西安市2019年证书领取通知详情,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事宜的公告
依据司法部、省司法厅通知要求,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已履行申请授予手续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即将颁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发证时间
2020年4月14日至4月29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上午:9:30—11:30 下午:14:30—17:00
二、 发证地点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荣豪大厦13层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可乘地铁2号线至龙首原站A出口向北步行200米即到)。
三、 领证须知
1.今年西安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采取“先预约、再发证”方式,领取人员自行登录预约网址http://lawreg.sinotn.com/plawreg/index.jsp,预约领取时间。
2.领取证书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现场申请时的回执单,不得代领。领证时工作人员将对证书进行现场扫描和首次备案。
3.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考生,可以在五一假期后自己方便的时间到市政府2号楼365房间领取(工作日内)。
4.2019年在西安考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军队系统考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西安市司法局统一颁发。
四、相关要求
1.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错峰领证,请申领人严格按照预约时间领取证书。
2.申领人进入大厦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和扫描“一码通”,体温正常并显示“绿码”后方可进入,进入领证大厅按要求进行登记,按顺序办理,相互间隔保持安全距离。
3.领证现场全程佩带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
联系电话:86786813
西安市司法局
2020年4月9日
以上就是关于2019年西安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的相关通知内容,希望对想要了解相关信息的小伙伴们有帮助。2020年考试时间已经确定,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市政府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低于( )。
B.法律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E.地方性法规
B.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 建立劳动关系,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D. 试用期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
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
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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