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黑龙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司法考试证书各地的证书领取时间不同,通常来说,司法考试成绩会在当年的11月中旬公布,第二年三月份起,各地就开始进行司法考试证书的领取工作。具体领取时间请于第二年23月份看当地司法局网站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A.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其任何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B.都可通过邮寄送达
C.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D.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D
解析:

中国麒麟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好运”轮承运,当麒麟公司凭正本提单到港口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麒麟公司在中国某法院对承运人,即“好运”轮所有人提起索赔诉讼。依中国相关司法解释,承运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其责任?( )

A.在麒麟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承运人向副本提单持有人交付了货物
C.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A项可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项不可免责,应依正本提单交货。CD项可免责,依第8条的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乡镇企业甲以自有的办公大楼向银行乙抵押贷款,办理抵押时,只办理了抵押办公楼的登记未涉及该办公楼所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该乡镇企业又向生意伙伴丙借资金周转,并合同约定以该办公楼所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后甲两笔借款均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银行乙与合作伙伴丙均无抵押权
B.银行乙对办公楼享有抵押权,合作伙伴丙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
C.银行乙对办公楼即办公楼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均享有抵押权
D.合作伙伴丙对办公楼即办公楼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均享有抵押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银行乙享有抵押权且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抵押财产,合作伙伴丙不享有抵押权,乡镇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本题答案为选项C。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考点】抢劫罪;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甲闯入的地点是小超市,虽然店员乙正在睡觉,但是超市的主要功能是出售货物,并非供他人家庭生活之用,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上述解释第10条同时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因此,“持枪抢劫”需要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没有抢劫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因此,B、C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从总体上看甲“亏了”12元,但是甲为了劫取收款机的所有现金而实施了抢劫行为,并且已经将所有现金据为己有,成立抢劫罪的既遂,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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