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9年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来了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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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9年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的部分内容:

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3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3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和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我省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应试人员达到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91258时至1214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如法网,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91220日至29日,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2018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的申请人应到主观题考试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20日至29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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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违背国际义务而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包括、()

A、严重违背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B、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C、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D、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人类环境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国际法,违背对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是国际罪行。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侵略的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例如禁止以武力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的基本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等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

郭某经批准,在路旁搭建一临时修理部。后其未经批准,将其改造为水泥楼房。城管所发现后两次限期拆除,郭某均不予执行。城管所工作人员吕某、关某见此情形,于下班时间将其强行拆除,致使郭某屋内许多电器被损。郭某不服,要求城管所赔偿。

如果郭某在屋顶被拆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屋内财产又因雨淋而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城管所的赔偿责任?( )查看材料

A.城管所应承担全部损失
B.城管所工作人员应承担全部损失
C.郭某应承担因未采取防护措施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D.城管所有权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且其已向郭某发出过限期拆除通知,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5条。

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
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答案:D
解析:
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租赁合同【详解】《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乙作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甲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于丙,出租人甲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因此选项A正确。对于丙给房屋墙面造成的损失,根据前述规定,出租人甲有权要求承租人乙赔偿,因此选项B正确。甲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无权占有其房屋的丙,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因此选项C正确。由于甲与丙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也未同意转租,故甲不能要求丙支付租金,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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