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司法考试证书各地的证书领取时间不同,通常来说,司法考试成绩会在当年的11月中旬公布,第二年三月份起,各地就开始进行司法考试证书的领取工作。具体领取时间请于第二年23月份看当地司法局网站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
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可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选项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选项C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选项D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甲乙丙丁共同犯罪案件,甲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交付执行时余刑还有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二年执行;丙被判处管制并处罚金;丁被判处免除刑罚。关于执行机关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判决生效后,甲的有期徒刑应由看守所负责执行,罚金由法院执行
B:判决生效后,乙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C:判决生效后,丙的管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罚金由法院执行
D:丁应由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释放
答案: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2年)

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
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
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均是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方式;宪法解释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前提。故A、C、D项均正确。制度保障是对宪法实施的保障。为保障宪法实施而进行的活动,也属于宪法实施,但不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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