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2020-10-22)

发布时间:2020-10-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

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考点】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答案】D

【解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其中,该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第(二)项规定的是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是假冒商标行为。A项错误,不当选。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B项错误,不当选。

丙公司属于善意销售,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但免予承担赔偿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

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份额的出资。 A项:《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
B项:《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办理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B项没有法律依据,故B项错误。
C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该质权。需要说明的是,在《合伙企业法》第2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钟冉不能仅凭丁福一面之词即盲目相信,而是有义务核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是否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故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

下列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事项,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A:某县两个职能局的合并
B: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
C: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
D:某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答案:A,C
解析:
【考点】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详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A项中的某县职能局的合并和C项中的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都属于该规定之情形,故A、C两项当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只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即可,故B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因此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不存在机构设置问题,也就无需报请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故D选项不合题意。

某股份公司将其所有财产向甲保险公司 投保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将该项保险业务的20% 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由乙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期间 内,该股份公司仓库因遭雷击而发生火灾,造成损失 53万元。根据这些情况,选项所作的表述中哪些是错 误的?( )
A.该股份有限公司仅向甲保险公司履行出险的通知
B.股份公司无权向乙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
C.如果乙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20%的保险业务 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甲保险公司可以只向股份公司承 担80%的保险责任
D.如果股份公司未能从甲保险公司获得全部赔 偿,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答案:C,D
解析:
。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 的,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 同承保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期间与原保险合同完全一 致,但再保险合同却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合同。这就意 味着,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 偿的请求;同样地,原保险合同并不因为再保险合同的 存在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原保险的保险人(即再保险 的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的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 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据此, 选项A、B是正确的,选项C、D是错误的。解答本题的 依据是《保险法》第28、29条。《保险法》第28条规 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 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 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29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 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 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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