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模拟试题(2020-10-22)

发布时间:2020-10-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下列哪些做法体现这一要求?

A.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B.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C.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D.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考点】保证的成立

【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合同自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时成立。债务人位于保证合同之外,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为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但均为保证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本题中,债权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须乙、丙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并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丙预先在拟定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可视为对乙发出的订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乙面对的是两个生效的要约:甲借款的要约和丙提供保证的要约。但乙在对丙的要约予以承诺时,单方面变更了作为实质性内容的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主债权数额等条款,且未经丙同意,故乙的签字行为不能视为对丙发出保证合同要约的承诺,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B项正确,当选。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但该条规定的适用以保证合同已经成立为前提条件。A、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B.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
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
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答案:D
解析:
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讲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项错误。C项,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査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

陈某开办一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得知苏丹红一号会让产品的颜色看起来更鲜亮,其就在 2008年5月生产的所有产品中都掺入了苏丹红一号。苏丹红一号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经质检部门核查,陈某的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针对陈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B.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行政处罚

答案:B
解析: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则其与C、D、E、F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A: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B:D公司没有资质借用另一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C:将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E公司的
D: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而与F公司订立合同的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


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共用题干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请回答以下97-100题。

假设二审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张小丽的精神病治愈,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准备申请再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她的何种请求法院不得再审?()
A:请求撤销离婚判决
B:请求改变一、二审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请求分割一、二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D:提出不同意马雨霞的代理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答案:A,C,D
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选C。


调解可以法院主动进行,A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BC正确。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调解离婚的要制作调解书。D错误。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选C。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A项正确。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财产分割事项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进行再审,而原审没有处理的,只能另行起诉,法院不得再审。C项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D项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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