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修订)(7)

发布时间:2019-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4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 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动议;

()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六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六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七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第七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十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九十七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一百零一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自20196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公务员考试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2007年4月9日至10日,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前对纠风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向会议致信。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总结了工作,部署了2007年纠风工作任务。
  会议要求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强化医风建设,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会议指出,要继续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清理“特权车”、“人情车”,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日活动,用公款大操大办,重金邀请明星捧场,铺张浪费、劳民伤财等现象坚决予以纠正,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继续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当前,特别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修建豪华办公楼等铺张浪费之风,文山会海之风,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公共服务行业,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电信、邮政、供水、供电等垄断性行业要加大作风建设力度,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价格欺诈、服务陷阱、乱收费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会议强调,做好今年的纠风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纠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改革创新,努力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纠风工作的落实;强化案件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纠风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努力把纠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2、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一些乡村邮政所,去年以来向前来邮政柜台取款的村民强行销售化肥、洗衣粉等物品,村民敢怒不敢言,为了取回自家亲人寄来的汇款,他们只好听命于邮政所,不然,那里的工作人员不让取款。
  北城铺乡上街村村名吕繁苗告诉记者,2007年5月,为了从邮政所取回自己丈夫打工寄回家里的1000元钱,她不得不在北城铺乡邮政所购买物品,花去了123元。
  3、根据某报调查,96.8%的受访者认为垄断行业乱收费现象严重。其中,被认为是不合理收费的包括:“手机漫游费”(86.3%)、固定电话/ADSL/有限电视等各种初装费(85.1%)、“银行卡年费”(79.6%)、“提前还贷违约金”(66.1%)、“银行帐户挂失费”(60.6%)、“邮局包裹统一包装费”(58.3%)和“公交乘车卡押金”(54.2%)等等。
  有受访者表示,不是说上述费用一定不该交,而是它开收的方式、收取的金额“太霸道”,完全不经过任何听证,让人无法接受。“垄断意味着企业有定价权,但是有定价权力不意味着有随意定价的权利。”就像跨行查询收费那样,几乎就是银联的“一言堂”,在收与不收、收多少的问题上,都是银联说了算,什么调查、研究、分析、听证等必经程序都被轻易省略掉了。
  4、据报载,时下一些酒店肆意载客,一位游客介绍了他们一行三人于云南西双版纳泼水节期间居住酒店被宰的经过:
  当时,我与朋友4人专门预定了当地五星级酒店—新泰园酒店的4间客房,并按酒店要求提前支付了 5天的全部房款21600元,事后,由于一人不能成行,我们提前和酒店协商可以转4间客房中的一间挂牌出售,并指出,如不能售出,我们仍会承担该间房款,酒店也同意代售。4月11日晚我们一行三人抵达酒店入住时,酒店实际上只给我们准备了两间客房。12日才将第三间客房提供给我们。14日中午,我们推掉该房,15日下午推掉另外两间客房。结账时,前台结算处实际消费金额是11880元,并且打印了住房账单交给我们。这样,扣除消费金额,我们应该得到9720元的退款。
  然而,在我们准备办理退款手续时,却被酒店财务部告知不可推还,还指示前台收回我们的定金收据以及住房账单。我们不肯,遂发生争执,在余款不退的情况下,我们要求酒店开据消费发票,可发票也不给开,且态度愈加蛮横无理。几经交涉未果,我们向当地旅游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答复是此酒店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内,我们又找当地消协组织,也没有结果。作为外地游客,明知酒店欺诈游客,生夺钱财,却毫无办法。我们倍感无奈,版纳之行,淳良得见,美善得见,贪妄亦得见!(《人民日报》)
 5、多年来,一些单位和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利乱收费与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背道而驰。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政协委员们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体制性改革,调整相关政策,切实根治乱收费顽症。
  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禁止教育乱收费。各地也纷纷出台禁令或设置“高压线”,治理乱收费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又不少问题。2002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通过8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16.7万件,涉及违规收费68.51亿元,实施经济制裁47.21亿元,其中退还学生家长29.77亿元。
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价格举报情况时指出,当前医药乱收费问题仍然相当突出。6年间,在各类举报中,医药乱收费举报量1年位居第一、3年位居第二、2年位居第三。2002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药品和医院服务价格专项检查5次,查处医药价格违规案件8万多件,涉及违法所得40亿元。
6、清晨7时,初升的太阳把教学楼照的金光闪闪。在教学楼投射到学校田径场上的巨大阴影中,几个瘦小的身影正在奔跑。学校周边不知情的人以为是少年体校的小运动员在这里训练,其实,这几个孩子都是这个小学的普通学生。
  李先生站在田径场的铁栅栏外,指着一个短发女孩自豪的向记者介绍:“那是我的女儿,孙老师说她很有可能达到1500米二级运动员的标准,如果能拿到二级,她此后上重点中学甚至上大学都能收到照顾,或许能免去择校费和学费。”
  其实,李先生的女儿能不能达到二级运动员的标准,孙老师心里没有谱。他只是相信,经过系统艰苦的训练,这几个孩子在全区的运动会上能拿到比较理想的名次。对孙老师来说,学生在运动会上取得好成绩,是他在学校里得以立足的最大资本,尽管他也承认,五六年级的小学生进行这样大运动量的专业训练,很可能会伤了孩子。
  但孙老师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当体育老师本来就难,当一个好的体育老师更难。”在训练课结束以后,孙老师开始向记者大倒苦水。“当体育老师10年多了,我并不甘心接受体育老师在学校里不被重视的弱者地位。但体育老师要想被学校重视,想要在业内混出点名堂,唯一的捷径就是带出的学生在运动会上取得名次。”孙老师说,“这就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最近3年,孙老师带的好几个学生,在区小学生运动会和市运动会上取得了前三名的成绩,有了这些学生的运动成绩,孙老师顺理成章的得到了学校的重视:“学校以发训练费的方式增加了我的工资,在评一级老师职称上,我具备了竞争的优势。”
  据业内人事介绍,不仅体育老师看重学生的运动会成绩,就连教育主管部门,通常也将一个学校在中、小学生运动会上的比赛成绩,作为评价该校体育教学水平的基本标准。(《中国青年报》)
  7、方便面企业联手涨价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有关部门对此次涨价进行了调查。
  方便面中国分会被中国发展改革委调查人员认定的违规事实有:多次组织、策划、协商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并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的龙头企业传递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群众排队抢购。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向社会做出说明,消除不良影响,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内容(《中国青年报》)
  8、据报道,在国内商品物价普遍上涨的时刻,石油巨头们不甘寂寞,两度联手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成品油涨价,理由是国际油价居高不下,国内油价与国际严重脱轨,炼油企业普遍亏损,而令人惊讶的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中石化、中石油的批发价格竟然擅自涨价,尽管石油涨价是区域性的,但笔者认为,垄断企业这种“想涨就涨”的做法并未把国家和消费者放在眼里。在欧美国家,像地铁、邮政、公交这样的国有垄断企业,尽管也是常年亏损,但并不轻言涨价。其实,不是他们不想涨价,而是涨价听证会程序之复杂,成本监审牵扯之广泛,关注之热烈,都将是相当严格的和旷日持久的,到最后未必涨的成。如果涨价违规,轻者重罚,重者当事人要坐牢,反观国内的一些垄断行业---电价:想涨就涨;票价:想涨就涨;水价:想涨就涨;邮资:想涨就涨…至于听证会,几乎要么是“涨价新闻发布会”,要么就根本不开,这种藐视人民利益的行业不良之风应给予杜绝。(《中国青年报》)
  9、据报道说,西门子在中国50%的生意都有赌金的影子,存在违反公司反腐败规定的行为。西门子在中国,大约90%的生意都有“中间人”插手,没有“中间人”西门子什么也做不成。据报道,西门子在自查中也主要是针对有“中间人”介入的业务。西门子委托英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调查和审计。该律师事务所宣布发现了远高于原先预计额的不明支出。但是把责任归咎到“中间人”头上,甚至隐含表达中国的交易体系不健全,西门子行贿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中想法是无可救药的。要知道,是欧盟成员国意大利先调查西门子丑闻的。之后,希腊、瑞士、奥地利和德国的检查机关都开始介入调查。这些国家均不是发展中国家,是司法制度、交易体系很健全的发达国家。因此认为,跨国公司也存在赌金的现象。(《中国青年报》)
10、有媒体报道:日本糕点老字号赤福公司存在伪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问题。报道说,赤福公司起先信誓旦旦的说,把卖剩下的商品重新包装出售的情况“绝对不存在”。但随着调查深入,赤福公司不得部承认,公司把未能及时售出的产品送回冷酷冷冻。需要时间重新调出解冻,以解冻当天日期为生产日期,重新包装出售。然而,日本农林水产省的调查显示,在赤福回收重新出售的糕点包装上,生产日期并非解冻当天日期,而是解冻后的第二天,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造价请假更为恶劣。共同社说,赤福的造价活动一直持续到2007年1月,但从何时开始尚未查实。此前有媒体报道,赤福公司冷冻、解冻、重新包装的做法从30年前就已开始。(《西安晚报》)
  11、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的联合调查显示,在17836名受访者中,98.3%的人认为行政成本的浪费现象最严重的三大表现是:“公款吃喝”(95.8%)、“公务用车”(86.2%)和“公费旅游、出国”(86.0%)。公众普遍认为,这是这些个人享受的公款消费直接导致了我国行政成本的连年激增。记者了解到,某城市48家政府机构2004年人均耗能量、用水量和用电量分别是当地市民的4倍、3倍和7倍。中国公务员人均纸张耗费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是部分发达国家的10倍。
  数量显示,我们行政管理支出的比重从1986年的10%上升到2005年的10.25%,20年间增长近一倍。有人评论说“政府浪费加大了财政负担,挤占了对科教文卫医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青年报》2007年3月26日)
  12、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由于其“公共交通”的特征,有时会显得有些“霸气”,以致频频违章。据杭州公交集团向社会公布的2006年度安全行车管理报告显示,去年一年,公交车行车被查处违章违法驾驶行为达到8473起,发生的运营行车事故3169起,平均每天达到近10起。去年10月31日,在杭州还发生了一起让人闻所未闻的怪事:一名公交车司机在早高峰时间,酒后载着慢车乘客穿梭在大街上。
  有市民认为,争抢进站、变道超车、闯红灯,从表面上看是公交车司机的素质问题,实际上却与公交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密切相关,而屡酿惨的根源也在于此。也有市民认为屡屡发生的悲剧事故实际上也暴露了公交车社会公益性与经营市场化的矛盾。做为城市基础行业,公共交通本身重在服务性和公益性,是一项大众福利。但在一些城市的公交管理中,过分强调“市场化经营”,为了“多拉快跑”,在多拉快跑中公众出行安全似乎也变的无足轻重。(《人民网》2007年3月28日)
  13、“小升初”,政府明令禁考,但多少孩子奔忙于各“名校”之间参加测试;有政府背景的这个协会那个组织,今天评奖明天认证,企业皱紧眉头却纷纷“自愿参加”;医生不准开药拿回扣,禁令如山,但“医药代表”照样长驱直入,进了医院宾至如归……还有节日期间收送红包,跑官买官,中央明令禁止,但仍有人趋之若骛——面对违规违法违背常理的怪现壮,当事人似乎见怪不怪,一句“浅规则”像个“大箩筐”,把什么都装进去了。就算明知道前面是个坑,你也得往里跳——这就是“浅规则”的力量(《人民日报》2007年5月22日)
  14、官员学历造假问题由来已久,为何还屡禁不绝呢?
  有关专家普遍认为相当一些地区在选拔官员问题上,一味地追求高学历,有的甚至以学历层次划杠,这是造成以权谋学、学术腐败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于是有些高校见有利可图,也纷纷开设各种官员“文凭速成班”。比如有些省份经常和一些名校开展省校合作计划,省里给学校一笔钱,负责培养对象就是县处级以上干部。这种情况非常隐蔽,即使打击“假文凭”力度在大,也很难覆盖到这里。
  “官员学历的造假是对学历的亵渎,对国家学位学历教育的声誉也是一种严重损害。”有关专家认为,“高校如果滥发文凭,假如每一个用人单位都要来学校核查文凭,该校的信誉度将大打折扣。”(《中国青年报》2007年1月12日)
  15、行业不正之风波及到了神圣的大学店堂。拒了解,,今年5月以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受到了校内外3起有关论文(出版物)涉嫌抄袭的学术违规举报,当事人分别为复旦外文学院陆姓教授、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迟教授、复旦信息学院博士生叶某及其导师顾姓教授等。接报后,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3起举报基本符合事实。
  复旦大学学术违规事件曝光后,许多人在网上展开激烈讨论。不少人质疑:国内不少高校都遭遇过学术丑闻被媒体和打假人士曝光的窘境,但学术不端事件为何仍屡见不鲜。
  “学术评价体系值得反思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唐安国说,目前学术环境比较浮躁,一些人在名利的诱惑面前心态失横,而监管制度的严重缺失,又为他们打开了方便之门。另外,学校要挣排名,一般很不情愿对科研项目和科研人员进行有效的审查。
  专家们认为,目前的学术评价指标一定程度上对学术违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一些教授没有严格审查博士生的论文,就急于送去发表了。
  复旦大学一位青年教师说,造假行为不但伤害了学术尊严,也侵蚀着社会机体。事实上,面对学术违规现象,敢于“高调”处理的学校并不多,这也使造假者有机可乘。(《人民日报》2007年12月24日)
  16、一个偶然的机会,西安市民席先生发现,位于西安市某农产品交易中心出现大量注水白条鸡。注水后的鸡,白白胖胖,外观诱人,最重要的是,体重也增加了不少。他认为,注水鸡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会对人体产生巨大的伤害,严重的甚至可能致人死亡。(《华商报》2007年3月2日)
  17、据报道:卖场向供货商摊派月饼早已成为一个浅规则。每到中秋,记者都会接到有关摊派月饼的投诉。9月15日,因召集100多名员工采取不当方法“抗议”超市摊派月饼,郑州蒙牛公司与郑州家乐福超市发生一场流血冲突。
  该报道说,关于郑州家乐福摊派月饼一事,早在9月5日,河南一家报纸和一家电视台就已进行了报道。在报道发生后,家乐福超市有关人员向媒体记者称,摊派月饼的事属于个别主管的个人行为,而不少供货商却对表示,害怕卖场会“秋后算帐”。
该报道说,关于郑州家乐福摊派月饼的情况并不至发生在家乐福,几家大型超市也有类似情况,并且,除了超市卖场,不少生产月饼的酒店饭店等,也普遍存在摊派月饼的情况,而且,月饼价格还很昂贵。(《中国青年报》2007年9月17日)
18、地处乌蒙山区的织金县是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迄今仍有贫困人口9万多人,低收入人口15万人。为了加快此地农民的脱贫步伐,近年来国家每年下拨给这个县的扶贫资金上千万元。林下产品鸡养殖是这个县扶贫办组织实施的一个扶贫项目。当地的报帐资料显示,这一项目共计投资鸡苗19万只,报帐金额为96万元,其中珠藏镇牛硐村等4个乡镇74户农户得到鸡苗2.84万只。
  但审计部门对珠藏镇牛硐村等4个乡镇74户农户调查后发现,他们实际得到的积苗为1.25万只,相差1.59万只,虚报积苗数占报帐数的比例高达55.9%。调查还发现,这个县扶贫办组织实施的黑山羊养殖等项目也存在虚报冒领等问题。
  据调查,这个县扶贫办的原主要负责人杨厚云、工作人员安德学等人,除了在扶贫项目上坑害农民,还通过虚开发票、假造文件、少支多根等手段私分扶贫款。仅2006年10个月,这些人套取的农民工培训费等专项扶贫资金就高达20多万元。
  据分析,这个扶贫办大量截留私分扶贫资金,主要原因是扶贫办既是扶贫项目的实施者,又是扶贫项目的监管者。从表面上看,这个扶贫办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经过层层上报审批,项目实施后,上级部门也进行了验收。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验收大多是走过场。(《中国青年报》2007年9月5日)
就全部给定资料反映的主要问题而言,资料9、10又说明了什么,请用一句话予以概括。
  要求:字数不超过30字。

答案:
解析:
商业腐败、商业欺诈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产物

符号是人们共同约定来指称一定对象的标志物,它可以包括以任何形式通过感觉来显示意义的全部现象,在这些现象中某种可以感觉得东西就是对象及其意义的体现者。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属于符号的是:

A. 中医诊断时所观察的舌苔
B. 野外行路时人所使用的指南针
C. 十字路口指示用的红绿灯
D. 搜救犬就认识所闻的人体气味
答案:C
解析:
定义的关键信息是“人们共同约定来指称一定对象的标志物”。选项中是标志物的只有选项C红绿灯。因此,本题答案为C选项。

网络时代是一个“信息过剩而注意力稀缺”的时代,以网络为基础的当代经济本质是“注意力经济”,在这种经济形态中,最重要的资源是注意力,因此在互联两上如何吸引注意力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网络时代 对注意力的经济价值的强调无疑是必须的,但如果忽视了对吸引注意力的道德评价和精神意义,却会导致对注 意力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和起码的尊重,以至于会有人利用网络手段的便捷性和隐匿性通过不实和不良信息去浪费、污染彳践踏他人的注意力,这无疑也是一种严重的精神伤害。
根据这段文字,可以看出作者的意图是()。

A.呼吁网络时代要善用注意力,珍视其精神和文化价值
B.强调网络时代如何吸引注意力是创造经济价值的关键
C.强调网络时代忽略了对吸引注意力的道德评价
D.呼吁应加强对两络注意力污染和扭曲的管理
答案:A
解析:
这是一道意面推断题。本文前面强调的是“因此在互联网上如何吸引注意力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后面又强调“网络时代对注意力的经济价值的强调无疑是必需的,但如果忽视了对吸引注意力的道 德评价和精神意义,就会导致对注意力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和起码的尊重……”很明显,本文主要强调的是注 意力在精神方面的意义,所以BC错误。而D中“对网络注意力污染和扭曲的管理”并没有提到,因此,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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