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合理有效的安排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划?

发布时间:2021-06-03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那么,你知道如何有效安排复习计划吗?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备考技巧,一起了解一下!

一、考试大纲是考生复习的出发点,也是司法考试命题的依据。司考的考查对象是“现行法律”,因此新法和旧法修改是重要考点,考生要着重掌握。

二、考生要详细阅读公告,注意查看报名条件和要求,放宽学历地区的考生要提前准备好户口簿等材料,应届毕业生要开具在读证明。

三、复习阶段

1、从7月开始,考生要在前期复习的基础上,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强化记忆,最终将法条、法理和司法考试的命题结合起来,将学习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

2、如果前阶段没有制订复习计划,考生在这个阶段要好好梳理下复习进度,以免复习后期手忙脚乱。复习计划的安排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时间安排,二是复习内容安排,两者相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复习计划。

3、近年司考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不仅对一个部门内部的相关法条综合起来考查,还出现了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查的案例。考生若不能将知识点和法条综合起来,明白分散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很可能影响考试成绩。

4、此阶段考生仍要重视往年司考试题,不仅要通过做往年试题查缺补漏,还要通过试题了解命题思路,掌握答题技巧,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5、在考前几周,考生要进行总结,重点复习易得分的知识点。考生还可从近几年司考试题中选取2至3套进行考前模拟测试,借此提高答题速度,提前进入考试状态,调整考试作息。

6、考前2天,考生要把证件和考试用品准备好,尽量提前一天去考点周围熟悉环境,避免考试当天因找不到考点而耽误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一些备考小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来合理规划学习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

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
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答案:A,C
解析: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
【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对非因法律行为的原因而取得所有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通过合法建造行为修建房屋的,自该房屋建成之日起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B.乙与合伙人产生争议,因法院的判决而获得了作为合伙财产的房屋的所有权,乙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获得房屋所有权
C.丙因法院的离婚判决而取得家中电脑的所有权的,丙自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之日起可以出卖该电脑
D.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丁拍得了某执行财产,自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获得该财产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法》关于物权原始取得及其行使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而设立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8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因此,B、D选项正确。 B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而取得物权的,自该判决书生效时,该物权得以设立。故C项说法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AC。

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在东京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请回答第98 ~ 100题。
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
B.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
C.法院向甲公司送达时,可以通过我国驻英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D.法院向甲公司送达时,可向甲公司设在广州的代表处送达

答案: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规定,选项A正确。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上诉期为30天,选项B错误。向在外国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时,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文书,选项C错误。外国公司在我国有代表处的,可以向其代表处送达,选项D正确。

C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珍贵文物案后,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辨 护。对此,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应当准许,并记录案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行指派律师为陈某辩护
C.通知陈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援助辩护与拒绝辩护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本案中属于中级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或是死刑的案件,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 护的范围。本案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法院必须加以审査才能决定是否准许,故A、C、D错误,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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