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0年应届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9
上海市2020年应届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信息你了解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提供了相关的信息,还不知道的话就快看看吧!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等审核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号),现将在上海考区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时间
(一)申请方式
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实行网上申请、现场审核的方式。
(二)申请时间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于2020年8月10日9时至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申请,申请在上海考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按照要求准确填报提交《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预约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和时间段,并按预约时间前往指定现场审核地点。已取得2019年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放弃申请的,应向我局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我局不再受理。
特别提示:网上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填写可以确保联系到本人的手机号码。毕业证书编号应准确填写“电子注册号”,以便审核机关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查验。
二、选择申请地点
(一)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可以自行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按照特殊情况补录人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本人应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三)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三、上海考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地点、流程
(一)现场审核时间
2020年上海考区现场集中审核时间为8月24日(周一)至8月28日(周五)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二)现场审核地点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现场资格申请原则上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的,可拨打法考咨询电话(021)25653557。
(三)现场审核流程
结合本市疫情防控要求,现场审核流程按照申请人“进入大厅出示随申码绿码并测量体温—至叫号机领取号码—至指定区域就坐等待叫号—至窗口核验身份、提交申请材料、核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根据办理情况领取相应行政审批通知书—离开服务大厅”完成全过程。办理现场审核时,应自觉遵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前下载“随申码”绿码,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
四、上海考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在上海考区办理现场集中审核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还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还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毕业证书原件(不需要提供学位证书)。因个人原因尚未修满规定学分、延长学籍等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不符合申请审核授予要求,现场不予受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需要现场勘误信息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现场审验扫描后退回。
特别提示:上海考区《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2019年报名人员信息确认承诺表》无需申请人自行打印,现场审核时只需按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即可;审核现场亦无需提交彩色证件照片。
五、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
经现场审核符合申请授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司法部。经司法部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21)25653557。工作日9:00—18:00。
特此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8月3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信息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B、C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78条及第7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其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故B项错误;李军成为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前述分析,李军成为植物人,在该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仍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要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就可以存在,不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故D项错误。
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
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
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
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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