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二)

发布时间:2020-08-2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应该都在紧张的备考中,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需要了解的小伙伴赶快来看看吧!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纸笔考试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供监考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上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在答卷设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第二十条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致使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二十一条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损坏试卷(答卷),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扫描和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印刷不清等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纸质试卷(答卷)和考场配发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核验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
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
B.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银行有权对丙公司将支付的价款主张抵押权
D.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主张抵押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
讲解:乙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银行无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A选项错误;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正常经营活动,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丙公司虽然取得该设备,但是并没有支付价款,因此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而不是价款主张行使抵押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下列各项关于我国古代刑罚制度演进的说法错误的是?


A.“缇萦上书”上书事件成为汉代文帝、景帝刑制改革的导火索,最终导致汉文帝废除了墨、劓、刖、宫等各种肉刑
B.唐代定律时首创流刑五等之制,确立了以笞、杖、徒、流、死为主刑的封建五刑制体系
C.首创折杖法、刺配刑,并将始于五代西辽的凌迟作为法定死刑是宋代刑罚的特色
D.与元朝的刑罚制度相比,明律体现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答案:A,B,D
解析: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D.外国单个自然人也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讲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 给予相应的补偿。故A选项正确。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乎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B选项错误,选项正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故C选项正确。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2015年)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 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
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
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
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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