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分享:司法考试复习策略

发布时间:2020-02-19


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很多小伙伴也许是在大学期间就在准备国家司法考试,那么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关于在校考生的一些复习方法。对在校考生更有帮助哦!

分享一:一名政法大学的大三学生的分享

关于教材和老师的选择,网上有很多深度好文,大家可以自行参考。复习的时间策略:

第一轮主要是打基础。从五个方面着手:看书、听音频、记笔记、看法条和做真题。看书、听音频的重要性自不用说。每学完一章都要做该章的笔记,老师要求限时15分钟,“笔记”就是我的第一个致命失误,下文详析。看法条用的书是《万国重点法条解读》,每章学习完之后都要把该章的重点法条看一遍。做真题我用的是“粉笔司考”APP,每学完一章就用“粉笔司考”刷该章的十年真题,老师给我的要求是正确率要在60%以上,这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求是很高的。

第二轮主要是查漏补缺,夯实基础。除了看最新的书,听最新的音频以及补补笔记之外,和第一轮没太大差别。如果说第一轮重视质量,那么第二轮就重视效率,争取早些进入第三轮就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

第三轮主要是做最近六年真题套题,每一年的套题都要按照实战来对待,争取做两遍,多多益善。老师要求每一卷都要达到90%的正确率,也就是每一卷都要135分以上。

第四轮的任务就是翻书翻书再翻书。八本书我翻第一遍用了4天,翻第二遍用了2.5天,翻第三遍、第四遍的时候每天四本书,每本书必须2小时看完。这个任务量是非常大的,几乎要到吐血的程度。

分享二:一位零基础考生的分享

先听网上的免费教程,前期复习的时候,网上的免费教程有可能是前一年的;尝试离开视频看书。练习题是分章节的真题练习卷;真题套卷练习;重点内容重新精读,形成系统的总结归纳体系;开倍速重听网上的免费教程;重做真题,重做打乱的真题。

最好最后一个月的冲击!

这是来自两位考过的考生的很实用的复习建议。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大家参考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毛毛是洪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毛毛欲将其股权转让。则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毛毛不可以其要转让股权为由要求洪光公司收购其股权
B.毛毛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C.公司成立一年内毛毛不得转让其股权
D.若毛毛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发起人的,则其他发起人可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D
解析:
股东不能无条件回购公司的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的,公司可回购其股份。故A 项正确,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故B 正确,不当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故C 正确,不当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 错误,当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就本条而言,体现了下列哪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合法行政原则
B:合理行政原则
C:程序正当原则
D:权责统一原则
答案:C
解析: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它主要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据法律授权活动两方面含义。而本条规定并未体现上述要求的内涵,因此,A项不当选。行政合理性原则属于行政实质法治的范畴,主要是指在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适用时,行政决定应当符合基本的“理性”合理行政原则强调的是行政决定实体内容的合理(比如公正、公平),而公开信息要求公正、公平,强调的是程序上的公正、公平,故这应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选项B不符合题意,不当选。选项C当选。权责统一原则,主要包括行政效能原则与行政责任原则两项子原则。前者主要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后者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题法条中,没有体现权责统一的含义,D项不当选。

甲、乙二人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乙不服,欲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
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
C.乙无权提出该申请
D.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 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

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抽逃出资罪
D.无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罪。 AB项,在公司法上,申请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来源没有限制,不要求必须是自有资本,即使是借款也可以成为注册资本,因此,甲用借款出资,没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甲的出资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出资,也不构成虚假出资罪。故AB项错误。
CD项,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后来果真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这一行为属于正常的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因为A公司虽然借款给B公司50万元,但A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公司的资产并未损失。此外,甲是向乙个人借款50万元,不是向乙所在的B公司借款,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能混同的,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而不是借给乙本人,这一借款行为无法产生归还乙的债务这一法律效果。因此,不能根据上述行为得出甲、乙事先就存在抽逃出资的共谋。对于公司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基于上述分析,甲无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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