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你们不能不知道

发布时间:2020-03-08


各位河南的小伙伴们看过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你们了解一下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的入口,如果你们也想知道,那看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这篇文章就对了,具体如下:

2020年河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为司法部网站。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2020年河南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方法:

1、2020河南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一:“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系统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2020河南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二:“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查询通道,考生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2020河南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三:“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然后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就能查询到成绩了。

现在知道了成绩查询入口和查询的方法,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查询成绩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1、错开高峰时间查询。因为查分系统刚开通时,查询分数的人数过多,导致网站拥堵,从而引起系统崩溃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建议各位考生错过高峰期,再查询成绩。
2
、考生要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查成绩少不了这两个重要的证件。所以,请大家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以免丢失给成绩查询造成影响。
3
、如果准考证丢失可以试试以下办法找回:
①联系当地司法局,进行准考证号码查询。
②通过身份证号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待登录入口开通后才能登录)
③查询成绩的考生可以直接通过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

好了,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你们看完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这篇文章之后,是否已经知道在哪里查询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了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一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A、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B、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
C、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D、被执行人未收到有关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未能获得申辩的机会
答案:B,D
解析:
【考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详解: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时;(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在案件中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5)仲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已经由做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其法律做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的;(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承认与执行地的公共政策的。由此可见,B、D项正确。

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 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 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 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 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 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 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A.打击报复证人罪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妨害作证罪

答案:A,C
解析:
。李某先殴打了证人,在审判长劝阻时,其又殴 打了审判长等人,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因此构成两个犯罪。

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A:该市东区人民法院
B:该市南区人民法院
C:该市西区人民法院
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C
解析:
【考点】执行法院。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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