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西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0-07-27


西藏各地区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今年西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喔!感兴趣的小伙伴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绩查询时间

1.2020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考生,随着每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的增加,考试难度将会越来越大,考生们在备考时千万不能掉以轻心,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査的内容?()

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
D.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第263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撒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只有D不须审查。

下列哪种情形下,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行为?
A.甲受乙之托,以乙的名义与乙的女友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B.甲受乙之托,代表甲参加某商场的开业剪彩仪式,甲还临场发挥致辞一番
C.丙受乙之托紧急前往外地采购某时令药材,到目的地后丙患急病住院,找到当地的大学同学甲代位采购,甲顺利完成任务
D.甲受乙之托前往外地与乙的债权人丙协商分期偿还债务事宜,甲刚接触到丙即接到乙的电话通知解除授权,甲继续与丙协商相关事宜

答案:D
解析:

2012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有优质床上用品1000套,每套价格500元,你方若有意购买,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回函,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乙公司于同年5月12日收到甲公司来函,同年5月20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回函:“同意你方的条件,请收到回函后1个月内向我公司发货。”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仍未发货,乙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发给乙公司的函为要约
B: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发给甲公司的回函是承诺,该承诺到达甲公司后,合同成立
C:甲公司2012年5月8日发出的函是要约邀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床上用品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D: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发出的回函构成反要约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了“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意思表示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的回函表明了要求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约而不是反要约。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要约后,并没有承诺,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不存在违约问题,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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