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报考条件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先根据2018年的报考条件来看。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
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答案:D
解析:
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
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
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答案:A
解析:

甲在国家机关任职,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甲答应给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甲退回好处费,甲拒不退还,并威胁乙如再来要钱就告乙行贿。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

王大妻子早亡,两人仅有一子王二。后王二与张元结婚,生下儿子王三。不久,王二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王大得知该消息后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经查,王大共有财产20万元,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王大无法定继承人,故王大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
B.王三为王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C.王三共可获得遗产50万元
D.张元共可获得遗产25万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故王二个人财产即遗产为30万元,由王大、张元、王三各继承10万元。王大死后的遗产共30万元。同时,因王大先于王大死亡,由王三代位继承王大的遗产30万元。王三共继承遗产40万元,张元共继承遗产10万元。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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