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吉林法考考试时间安排及主观题考试费用

发布时间:2020-04-19


吉林2020年法考什么时候开考?吉林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费用具体是多少?针对此类问题,帮考网为您解答如下,更多法考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2020年吉林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5日、6日,吉林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17

1、第一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5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5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第二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6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6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2020年吉林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安排

主观卷:10178:00—12:00,考试时间240分钟

三、2020年法考考试科目

1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考试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2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考试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主观题考试费用:

2020年吉林的法考报名公告会在6月份发布,主观题报名费用也会一并在吉林的报名公告。考生可先参考2019年吉林法考主观题报名费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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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l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乙在深夜、偏僻路段向甲索要财物,已构成《刑法》上的“不法侵害”,甲的伤害行为也未超出必要限度、未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故C正确,ABD错误。应选C。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些)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

A.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B.追加或变更被告
C.对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决定合并审理
D.允许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答案: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审理。参见《行诉解释》第26条、第30条及第81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

甲县原有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甲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据此,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农村局,甲县农业农村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甲县农业农村局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为什么?
(3)此案B、C、D、E四家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据此吊销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
(5)如果B、C、D、E中只有B、C提起行政诉讼,那么D、E将处于什么地位?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甲县农业农村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不是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本案中,甲县农业农村局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A发放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而该县原有A、B、C、D、E五家种子定点销售点,这就意味着剥夺了B、C、D、E四家的种子销售资格。所以,通告是针对种子定点销售这一特定的事和A、B、C、D、E这些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B、C、D、E四家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甲县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①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②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⑥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依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甲县农业农村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B、C、D、E的利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此法律规定,B、C、D、E可以甲县农业农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B、C、D、E可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B、C、D、E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依据《行诉解释》第12条第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甲县农业农村局的行为侵害了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的公平霓争权。因此,B、C、D、E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以甲县农业农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的行为,若B、C、D、E四家不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以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C、D、E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主体就不得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营业执照。但是在本案中,甲县农业农村局的行为违法,所以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据此吊销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
(5)本案中,如果B、C、D、E中只有B、C提起行政诉讼,那么D、E将处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地位。如果B、C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D、E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是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件,B、C、D、E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都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诉解释》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本案中,如果B、C提起行政诉讼,而D、E未提起诉讼,D、E将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人民法院应通知D、E参加诉讼。并且D、E仍然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如果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D、E也有权提起上诉。

★★ 有关在行政诉讼中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须由原告提出申请
B.须经法院许可
C.须经该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许可
D.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答案:B,D
解析:
。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3~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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