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分练习题(12)

发布时间:2020-08-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还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考试试题,需要了解的快来看看吧!

1.郑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马上就要满一年了,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郑某在律所实习期间,只具备法律资格证书,就可以开始以律师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B、郑某若没有完成一定的业务量,是不能够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

C、假如郑某两年前被开除公职后,又通过了司法考试,那么他不能够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D、假如郑某曾经有过过失犯罪,所以他最终还是不能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律师执业的要求。

【解析】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一般的说,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律师资格是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是指国家通过考试的方式,授予特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的身份资格。只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才能申请执业,担任律师,从事律师工作。所以,选项A中郑某缺少律师执业证书,是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的。《律师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选项C中,郑某如果曾经被开除过公职,那他是肯定不能再被授予滤纸执业证书的,但是如果他曾经犯罪,但只是过失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也是可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

所以C项正确,D项是错误的。选项B中对业务量的要求是无据可查,法律在授予资格证书方面,并没有对工作量有任何要求。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被工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工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
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C.工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D.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处3%的罚款为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00元罚款为财产罚。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

培根说、“立法者不可能为每个案件明确立法,有时法官得假设立法者在场,并且询问立法者面对这样的案件,他会怎样立法,然后,法官给出自己的答案,就如正直、理性的立法者将会给出答案一样。”培根在该引文中表达了对法律解释的何种方法?


A.客观目的解释 B.主观目的解释 C.文义解释 D.逻辑解释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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