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事实行为;行政赔偿

【答案】B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必须有行政法上的前置性义务,且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该义务。本题中,甲并不存在逾期未履行行政法义务这一前提,城管局的扣押行为不是为了达到义务履行的状态,而是为了制止甲的违法行为,对其物品予以暂时性扣押,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A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作出的虽不创设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但与执行职务有密切关系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者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与行政主体的意思无关。本案中,行政主体即城管局,它所实施的扣押行为是出于整顿市容的目的,避免甲随地摆摊卖“麻辣烫”的行为对环境造成进一步影响。而城管执法人员李某殴打甲的行为虽然是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产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但这种后果与城管局实施扣押行为的意思无关,而且李某的殴打行为并不是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因此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它与城管局扣押物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显著区别的。B项正确,当选。

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小摊贩,城管局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属于合法行为。该扣押行为与李某打伤甲的行为无本质联系,所以尽管甲被打伤,但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并不违法。C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事实行为致人权益损害的也要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题中,李某在执法过程中打伤甲,属于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致人伤害,应由李某所在城管局对甲予以赔偿,城管局赔偿后可按《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李某予以追偿。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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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2005年)

A.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
B.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C.该仲裁委员会
D.甲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答案:B,C
解析:
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向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以及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争议,欲申请确认仲裁议的效力,A、D选项表述的法院级别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甲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士兵,在服役期间,甲非常喜爱枪支。一日,甲趁站岗之机携枪私自离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武器装备罪
B.擅离军事职守罪
C.军人叛逃罪
D.逃离部队罪

答案:A
解析: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某甲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A、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可以解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解除
C、可以解除,在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解除
D、可以解除,在事故发生后可随时解除
答案:D
解析:
【考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题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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