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请回答第1—3题。

1.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答案】AD

【考点】股东会的召集

【解析】关于股东会的召集,依据《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题中公司董事长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且监事会保持沉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甲持有25%股份,可以单独召集并主持股东会,A项正确。

B项乙持有公司8%的股份,C项丙持有公司7%的股份,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B、C错误。

D项,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40%股份,可以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D正确。

2.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答案】ABC

【考点】抽逃出资

【解析】

A项考查抽逃出资的董监高的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源圣公司董事长陈某协助抽逃出资,依法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项正确。

B项考查抽逃出资的股东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霓美公司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B项正确。

C项考查公司抽逃出资后的限制利润分配问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霓美公司抽逃出资后,股东会决议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C项正确。

D项考查解除股东资格问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霓美公司抽逃全部出资,只要经过催告程序后,股东会才可以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因此,D项错误。

3.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答案】AD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代为诉讼,或称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的权益受到侵犯,但公司却怠于行使起诉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起诉,所获得的赔偿归公司所有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25%、8%、7%,认为董事的失职造成源圣公司的500万元损失,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A项正确,B项认为不能起诉,错误。

C、D项考查赔偿结果的归属问题,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其诉讼结果应当归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股东个人承担,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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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答案:
解析:


  (一)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三)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

  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它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四)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的买卖合同,该批货物分两次交付,甲公司在向乙公司交付第一批货物后,就没有再交付第二批货物,该第二批货物最终导致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该合同的目的。下列有关乙公司解除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可以就第二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B.乙可以就第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C.乙可以就第一批和第二批货物解除合同
D.乙可以就第一批或第二批货物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延期审理的决定 B.延期审理的裁定
C.中止审理的决定 D.中止审理的裁定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81条。

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 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 有出庭的
,;C. 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 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5、191条,《刑诉解释》第 222、2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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