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房地产所有制和使用制(3)
发布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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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所有权的特性
房地产所有权具有下列特性。
(1)完全性。房地产所有权是房地产为一般支配的完全权。所有权作为一般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
(2)整体性。或者称为单一性。房地产所有权对房地产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者时间上加以分割。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在其房地产上设定他物权,即使其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但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不受影响。
(3)恒久性。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
(4)弹力性。房地产所有权人在其房地产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征权利均被剥夺,仍然潜在地保留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恢复其圆满状态。当房地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被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控制,房地产所有权人都有权索回。
(5)绝对性。与债权相比,所有权不待他人积极作用而实现。而债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的积极协助(即履行债务)为条件。
二、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过去称为“房屋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个人及其他不动产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征收通常处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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