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看这里!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教材发行时间及目录

发布时间:2020-02-07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即法考俗称的“四大本”预计在20205月前后发行。具体内容就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往下看吧!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这套辅导用书根据司法部制定颁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可以作为广大应试人员系统复习及应考的必备用书。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教材目录

刑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第四节犯罪主体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预备

第三节犯罪未遂

第四节犯罪中止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七章单位犯罪

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

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节单位独罪的处罚

第八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章刑罚种类

第一节主刑

第二节附加刑

第二节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十一章刑罚裁量

第一节量刑概述

第二节量刑情节

第三节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节减刑制度

第二节假释制度

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时效

第三节赦免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破坏杜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

好的,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不知道小伙伴们是否清楚了呢?如果还有不了解的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大家一定要早做复习准备,早做学习规划,沉着应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有关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和规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必然关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具备证人能力
B.在民事诉讼中,单位可以作为证人,而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自然人能够作为证人
C.证人李某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法院可以允许其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但该种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证人的作证费用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答案:C
解析:
是否具备证人资格,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无直接必然关联,选项A的说法正确。在民事诉讼中,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诉中的I正人须为自然人,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C中李某因健康原因不出庭作证,符合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因此其采用替代性的作证方式所提供的证言,不影响证言的证明力,选项C的说法错误。证人作证费用的范围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选项D的说法正确。

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是宪法的内容。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3年)

A.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
B.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
C.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D.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是宪法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美国1787年宪法就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未作广泛规定,故A项错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所效仿。故B项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宪法第19条至第24条关于文化政策的规定,第46条、第47条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以及第89条第7项、第107条、第119条关于文化教育管理职权的规定。故C、D项正确。

经民政部门批准,周某出资500万元设立了名为“好读书基金”的基金会法人,章程规定“好读书基金”以经营所得利润资助、奖励成绩优异的学生。章程还规定周某的妻子陈某担任理事长,周某、陈某任理事。后陈某决定将50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购买房地产股,年获利600万元。关于“好读书基金”的法律属性,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好读书基金”属于公益法人
B.“好读书基金”属于财团法人
C.“好读书基金”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D.“好读书基金”属于营利法人
答案:D
解析:
A.正确。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他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同。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的目的。据此,“好读书基金”属于公益法人。故A选项不正确,不当选。 B.正确。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C.正确。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在中国,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错误。营利法人,指以将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好读书基金”所得从事营利活动,但不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目的,属于公益法人。故D选项错误,当选。

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报案,称该县工商局局副局长张某收受贿赂15万元,要求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侦查部门立即作了初步调査,掌握了一些证据材料。由于张某听到风声后外逃邻县亲戚家,检察院决定立即将张某拘留,并派出本院干警王某、李某前往邻县捉拿 张某。在未通知该县公安局的情况下,将张某捉拿归案。张某被拘留约40多个小时后,侦查人员对他进行了讯问。由于张某否认自己的罪行,经过了 18天的讯问,才交代了受贿事实,于是检察院作出逮捕张某的决定,将张某由拘留所移交看守所,本案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写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审査起诉部门后,报检察长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5万多元,而非一审认定的23万元,因此,原 判决实际少认定了2万多元。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认定的数额虽然偏低,但原则上尚未影响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张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张某受贿数额后,裁定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冋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检察机关哪些做法不合法?
2.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与事实不符,但仍裁定驳冋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问: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3.假如第-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而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张某的刑罚。问: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4.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除了受贿罪外还犯有诈骗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张某不上诉。此案经复核后交付执行时,发现张某已怀孕,该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检察院的下列做法是不合法的:
第一,检察院派本院人员执行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外逃,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故应由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决定。
第二,在某县执行拘留时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是不妥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检察院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约40小时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 第1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四,检察院在拘留张某后18天才决定逮捕是不对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曰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受贿数额有误时,系认定事实有误,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因检察机关的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加重了被告人张某的刑罚,这不违反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规定。
4.在死刑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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