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云南司法考试本人信息修改

发布时间:2019-07-18


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前发现填写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误的,可以修改报名信息。网上交费成功后,姓名、身份、学历及报名地等主要信息不可以修改,确有错误需要修改的需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报名确认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时,可以修改毕业证书、申请变更享受放宽政策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C. 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案:A,B
解析:
。考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 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職又签订了一项合同 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 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01年4月1日,股权转 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 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 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 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 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 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 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 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D.甲在2003年8月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 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答案:B,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9、66条,《行诉法解释》 第1、41、87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一般应为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中,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 批复的主体是审批机关,而非甲个人,因此A项错误。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贪污罪、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但是在2013年卷二第20题表达的观点中,命题人认为要将“公共财物”扩张,包括单位的未来财产利益。依据这种观点,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本属于国有单位未来利益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数额自然是本属于单位的30万元。故AB项正确。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甲3万元,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成立受贿罪。对于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错误。 但是,2014年卷二第21题中,交警要求违规货车司机向自己缴纳一半罚款金额的钱财然后放行,依照同样的逻辑,交警侵吞的应该是本来属于国家的利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罚款,却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这样的命题方式一则涉嫌对法条文义的任意解读,犯了试图用超越文义的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类推错误,二则来回改变答案,使得考生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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