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司法考试本人信息修改

发布时间:2019-07-18


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前发现填写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误的,可以修改报名信息。网上交费成功后,姓名、身份、学历及报名地等主要信息不可以修改,确有错误需要修改的需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报名确认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时,可以修改毕业证书、申请变更享受放宽政策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A和B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C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B.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C.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
D.犯罪未完成形态可以出现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

答案:D
解析: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讲解:关于A项。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 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因而会出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 罪未遂、犯罪中止被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 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例如,甲与乙有仇,进而产生了杀害乙的犯罪故意,但经过反复考 虑后打消了杀害乙的念头。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 因此,甲打消犯意的情形,并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 发展。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形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形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因此,C 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 一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换言之,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要么既遂,要么无罪。而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据此,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述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B.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答案:B,C
解析:
BC。《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知,本题B、C项为正确答案。故A项条件不足,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也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用人单位随时解除生间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项。

宋代的民事法律已经比较发达,以下关于宋代民事方面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有、()

A、宋承袭唐制,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B、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同时,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
C、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D、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三者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答案:C
解析:
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促使民事法律更为发达。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故A选项正确。宋代法律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故B选项正确。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虽然仍然实行唐代的“七出”、“三不去”,但是也发生少许的变通。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只不过不许妻子擅自离家出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妻子要被判处三年徒刑;丈夫死亡,妻也可改嫁,只不过不能带走家中财产而已,从而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被转移。故C选项错误。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活卖、绝卖和赊卖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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